香港首例:前特首曾蔭權被判囚二十個月立即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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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訊)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後,於2月22日上午被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判處入獄20個月,不獲緩刑,立即收監。現年72歲的曾蔭權,成為香港歷史上遭刑事起訴並被定罪的最高官員。曾蔭權的太太和他的律師均表示,會提起定罪上訴。

據美國之音報道,法官陳慶偉在宣判時表示,曾蔭權身為特區首長,必須對香港人民負責,然而他卻違背了誠信,此案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考慮到曾蔭權家人、朋友和同事的求情,以及曾蔭權對香港的貢獻,決定減刑到20個月,但不會判處緩刑。

曾蔭權從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出任特首,他一直對三項控罪都宣稱無罪。

據報道,9人陪審團在超過20多小時的退庭商議後,達成如下的裁決結果:

控罪一: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9月份重審

曾蔭權涉嫌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擔任行政長官期間,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豪宅物業的裝修工程,使他在執行職務,即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交還調幅(AM)廣播牌照,以及申請由李國章出任其董事兼主席這三項申請時受到影響。

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需要重審,法官初步定在9月。

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監20個月

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涉嫌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參與決定雄濤提交的上述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上述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陪審團以8:1裁定他罪名成立。

控罪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不成立

曾蔭權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涉嫌建議政府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勛及嘉獎時,無申報何周禮當時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以及他欲利用授勛及嘉獎回饋何周禮。

陪審團一致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曾蔭權將在赤柱監獄服刑

據東網報道,被裁定即時入獄二十個月的曾蔭權,宣判後隨即被押返荔枝角收押所,正式開展其牢獄生涯。

收押所內一個由監督級人員任主席的分類及編級委員會,23日已召開會議,落實編配曾蔭權這位本港歷來首位「監躉特首」往赤柱監獄服刑。

曾蔭權身為前特首,預計必會申請單獨囚禁,相信一旦移往赤柱監獄後,會被安排到俗稱「水飯房」的特別組單獨囚室服刑。

曾蔭權獨立囚禁後,除每天一小時「放風」外,其餘時間包括用膳均會在囚室內度過。按規定,除周日外,在囚人士每日要工作不少於6小時及不多於10小時。

根據規定,在囚人士每月可接受親友探訪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人、限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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