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成最大輸家?UBER敗訴,司機確定支付GST

地產 • 投資

(澳洲生活網)2015年8月,ATO對UBER司機作出規定,即UBER司機的工作性質就如同計程車司機一樣,所以UBER司機必須要註冊、支付GST。此令一下,司機自然不服,UBER更是用法律的方式同ATO展開了一場訴訟。

2017年2月份,法庭作出了決斷。法庭裁定,支持ATO的主張,認為UBER提供的是「計程車服務」,並根據規定必須要支付GST。至此,持續了18個月的戰役最終落下了帷幕,最終是以UBER的敗訴作為結束。

對此結果,UBER與UBER司機均表示遺憾,雖然UBER並未對是否上訴作出回應,但就發言人的話來看,仍不難看出他們對這個結果的失望。

在澳洲,有多達50000人在進行著類似UBER的司機工作,在裁決之前,有很多人因為在觀望這場官司的結果,而有意無意的逃避註冊GST。裁決已下,有不少UBER司機對此表示失望,他們認為如果UBER能夠勝出的話,作為顧客肯定能夠得到更多的折扣與優惠。現實的結果卻是顧客可能成為輸家。因為如果需要註冊GST的話,UBER司機無疑要讓顧客承擔更多的費用。

澳洲對於UBER的存在,其態度也一直頗為有趣。UBER與計程車服務不同,計程車服務有涉及現金部分的交易,但UBER司機卻始終是通過電子方式獲得收益,這也是這場「UBER司機該不該註冊GST」的話題辯論中UBER反駁的一個很重要的論點。但ATO卻認為,乘坐汽車從A點到B點無疑是在購買一項服務。

自UBER出現在澳洲時起,這項服務就引起了政府部門極大的反對。因為可能有未成年人成為UBER司機,在維多利亞州,UBER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甚至不是一項合法的服務。這種情緒自然也影響到了ATO,2015年8月1日起,ATO將UBER司機定義為等同於計程車司機的性質,這也就意味著,與UBER簽約的司機必須要註冊GST、ABN,按照規定總結並繳納GST。同時,如果一趟服務的車費超過$82.50(超過GST),UBER司機必須要向乘客提供Tax Invoice

同時,ATO也並未停止對UBER司機的監督。因為相比於傳統的計程車司機,UBER司機的從業與離職顯得更為靈活,這也就造成了UBER司機人員流動大的問題。同時UBER司機的收入卻筆筆都離不開銀行對賬單。因此,有傳言稱,ATO由於擔憂有太多UBER司機利用拼車行業做副業,卻沒有支付應付的稅款,對於UBER司機的銀行對賬單,ATO將會比普通的個人群體更加重視。根據該傳言,ATO將會獲得UBER、GOCATCH與LYFT等企業所有款項的詳細資料和賬戶,同時包含6萬多人的記錄。相信這對很多在這類行業工作的人來說,一定不會是好消息。

最後,我們附上UBER司機在報稅時的一些注意事項:

  • UBER司機的收取的費用中,包括交給UBER的傭金與自己的部分。這些全部都要包含GST,最後由UBER司機或其會計師整理報送ATO
  • UBER的傭金是不能在報稅中抵扣自己的收入的
  • 對每筆超過$82.50(含GST)的開支,必須保留相關Tax Invoice
  • UBER司機不屬於職工,而是獨立合同工。因此UBER不需要為司機支付預交稅(PAYG Withholding),也不需要交付養老金

輕輕鬆鬆聯繫我們:

Eastwood Office:Suite 408/160 Rowe Street, Eastwood, NSW, 2122

電話:(02)9874 8996

City Office:Suite 203/309 Pit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電話:(02)9212 3255

郵箱:[email protected]

展開評論
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