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A – 解決離婚資產糾紛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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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在資產保護的大話題中,因離婚而出現的資產分配糾紛是非常常見的小話題。因為澳洲非常重視男女平等,甚至將它視為本國的價值觀,所以當男女之間感情破裂,走向彼此珍重的環節時,對資產分配的判定也將會非常嚴格。

我們上周最後講到了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也就是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簡稱BFA),又被稱為「婚前協議」,甚至也稱作婚後協議。BFA的概念剛被引進時,其有效性受到了很多質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逐漸被更多夫妻接受,成為保護資產,避免離婚資產糾紛的一個有力的武器。

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以後簡稱BFA)之所以受到澳洲很多夫妻的青睞,很大原因是因為它有效解決了夫妻雙方「財富不平等」的糾紛難題。一般來說,如果離婚這一事件發生,一方比另一方有更多財富優勢時,就會面臨到財富再分配的問題。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嚴格簽署BFA且讓其生效,結果就不一樣了。實際上,很多家庭,特別是有全權信託的家庭都會堅持自己的子女在婚前與對方簽署BFA,從而確保在將來離婚時,自己孩子以及整個家庭的財產能夠得到保護。

同樣,BFA同樣適用於家庭成員過世時的遺產繼承,從而確保這些財富一直在這個家庭中。而且對於夫妻某方或者雙方在結婚前運行一項生意而言,簽署BFA能夠保證生意的完整性。

實際上除了BFA,還有另外一種方式能夠達到類似的效果,那就是確認令,即Consent Orders。夫妻雙方起草並同意一項確認令來確保財產的歸屬。但是,比起BFA,確認令有著明顯的限制:只有在一項確認令做到公平且合理的情況時,法院才會批准同意令的生效。但對BFA卻並沒有上述的要求。

BFA中可以涉及到絕大多數資產,甚至包括我們上周講到的養老金。而且,家庭法有明確之處BFA可以不遵循法院根據家庭法所做出的裁決,也就是說,如果有了BFA,法庭依照《家庭法》的裁決可以被推翻。

BFA所涉及的財產範圍涵蓋到了絕大多數的資產,這其中也包含養老金。這項協議的指定可以發生在婚前、結婚期間、離婚時。這便確保了涉及資產分配的靈活性。但是,正如上周所說,BFA的最佳指定時間為婚前或結婚期間。

BFA有以下幾點優勢,包括:

~確定在離婚之時,財產應如何分配;

~降低了資產分配的問題須通過法庭解決的風險,須知後者不僅花費高,耗時長,而且給人的壓力也大;

~降低了離婚時的分歧,畢竟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的簽署是在離婚之前、雙方都比較冷靜的情況下籤署的;

~在婚姻之前就決定了資產、或者遺產的歸屬

最後需要說的是,BFA固然是一種有效的資產保護的手段,一旦建立,能夠為夫妻雙方節省大量的時間與金錢,也能緩解雙方的焦慮與壓力。但是BFA並非十全十美。BFA的簽署需要履行一系列嚴格的要求,如果這些要求沒有滿足,則法庭的裁決則會按照《家庭法》進行,等於說一份沒有遵循要求起草出來的BFA相當於一紙空文,所以一份正式的BFA一般都需要獲得專業人士的法律意見,如此一來,BFA的成本也是相對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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