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难民定义 看澳洲难民(保护)签证申请

(澳洲生活网)

很多读者对申请难民的成功率产生很多疑惑,他们也会对移民部会如何处理有关申请有疑问。笔者明白:很多申请人因为材料不足、又或对自身的问题没有正确的反映,最终一个很好的案件被白白浪费掉。笔者接触过几个案件,申请人在移民部拒签的情况下,再找笔者替他们上诉到AAT,笔者发现:他们当初的申请没有反映实际的事件。最终,笔者替他们整理好所有声明及文件,AAT审裁处的官员最后接受解释,上诉案件成功,发还移民部作出批准签证的决定。

笔者知道:很多人利用申请难民来达到延长居留时间及取得工作许可,因为现在通过AAT上诉、再到联邦法院提出诉讼的审理时间可以长达四年之久,但是,部分申请人是满足保护签证的定义的。现今,最多申请保护签証的是马来西亚国藉人士:从去年七月一日到今年四月三十日,共有1,626份申请,24人申请成功,83个申请自动撤销,217个申请没有继续。

笔者介绍一下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以及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

难民公约最重要的贡献为:列出在何种情况下,签证申请人定义为国际社会中所认定的难民。该公约中第一条第二款言明到:“难民是指:「现居住在原籍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的地方,因种族、宗教、国籍、录属于某一特定社会团体(Social Group)、或政治立场,有确凿理由害怕(Well-founded Fear)遭到迫害(Being Persecuted),同时,不能、或者因为惧怕迫害,而不愿接受原居留国的保护、或返回该地之人」”。

当时的签约国家因为害怕,若将难民定义的范围扩大,那么这些国家自己所要负担的国际道德责任就越多;在地理上,将范围限定在「欧洲地区」;时间上,则将难民的定义局限在「1951年1月1日前所发生之事件造成的难民」。难民公约将时间与地点范围局限的做法,使许多在1960年代经历非洲地区独立战争的国内人民无法获得难民身份,才有了日后非洲团结组织对难民公约的补充。

难民公约除对时间与地点加以限制外,部分文字在使用上产生了模糊点,造成难民定义在学术及实践上都产生了争论:

(1) 「有确凿理由害怕」(Well-founded Fear)与「遭到迫害」(Being Persecuted)两者的用词不够精确,亦未定义出范围及程度;

(2) 未说明进行迫害的机构;

(3) 笼统的使用社会团体一词。

Ferzy Sztucki为难民公约内容文字的模糊性提出解释,认为:公约草创者使用模糊又不严谨的词汇作为公约内容的原因,是他们心中拥有共同的默契,认定难民公约只是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欧洲难民,所以,不需要多加在文字上来表达精确,甚至认为这样的「模糊性」反而增加了难民公约的弹性。但也有反论者认为:这样的模糊性造成在实践上,有些国家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便声称那些因为内战、一般暴力行为、或因受到国内人权藐视而逃离的人,不属于公约中「遭受迫害」的人,而得以拒绝提供保护。

但随着冷战对峙的开始、被殖民地国家独立浪潮的开始,许多在非欧洲地区冲突中产生的难民不断增加。这些多数不符合难民公约文字的难民,使国际社会了解到:必须要有新的规范,才能使其他非欧洲地区的难民也获得同样的保护。於是,在 1967年,国际社会为了使难民公约更加完备,而共同签署了难民议定书。1967 年难民议定书的主要功用,就是使「难民」一词不再仅适用于难民公约限定之时间及空间,而是由各缔约国自行执行,不需要受地理上的限制。

Afghan women, who were living as refugees in Pakistan, wait with their children at a humanitarian aid centre after their return, in Torkham, Afghanistan, October 22, 2016. Picture taken on October 22, 2016. REUTERS/Josh Smith – RTX2Q2QG

如果各位读者认为自己、或身边的朋友符合资格,或有任何查询,请联系笔者。

 

 

作者:Stanley CHAN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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