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居留人士配偶签境内申请证,且交且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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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澳洲生活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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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网讯)在境内的非法居留人士,经常有一个观念,只要找着了对象,有事实同居关系,或结了婚登了记,就可以不用离开澳洲,立即在境内提交配偶移民签证申请,进而由“黑”转“白”。这在过去的工党政府执政期间,可以说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获取澳洲身份的途径。但自从自由党政府上台以来,对于通过申请配偶移民签证由“黑”转“白”的案件,审核越来越苛刻。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配偶签证时不持实质性签证,且从上次抵达澳洲后曾经被拒签或取消过签证,您仍然有可能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但是,您必须:(1) 递交47SP 表(由您作为申请人填写、签名及注明日期)以及40SP 表(由您的伴侣,即担保人填写、签名及注明日期)(2)随申请表递交2 份法定声明 – 每份声明必须表明您和您的伴侣是处于事实配偶的关系,必须由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有资格的新西兰公民做出此声明(见888 表),并且在上次抵达澳大利亚之后,未被拒签过配偶、伴侣或相互依赖关系的签证。

此外,递交申请时,如果您未持有实质性签证,且非法居留或持有过桥签证,那么您还必须满足下列两类情况之一方有可能可以申请并获准配偶签证:

(一)28 天规定(28 Day Rule): 即如果您在过去28 天内持有有效签证,并且能够证实:(a)您是由于情况超出您所能控制的范围才非法逗留的;(b)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可以获得签证;而且(c) 您遵守了您此前签证所附的条款。您可以递交签证申请,您将被评估是否符合28 天规定的要求。

(二)因“压倒性的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而豁免: 移民法允许有“压倒性的理由”的人士申请并获准澳洲配偶签证,即使在申请时他们没有实质性签证。但该法律并未明确何谓“压倒性的理由”。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作是“压倒性的理由”,如两人有长期的配偶关系(视为至少两年)及/或此关系中有澳大利亚籍的子女。此外,其它的理由也可能是“压倒性的理由”如:申请人有产妇的问题,离澳将使情况变得难以处理;申请人有与年龄相关的产妇问题;申请人与担保人因过长的分居而产生问题; 申请人是唯一的赚取生活费者,其离境将会对担保人的安康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申请人离境,对继子女个性形成的时期将有负面影响;DFAT 对申请人母国的社区暴力发出了警告,这种暴力使申请人的情况变得不安全;如果申请人及其子女必须离开澳大利亚在境外进行申请,将会对担保人与申请人子女之间的关系造成困难;担保人觉得不得不与申请人一起离开澳大利亚,从而造成失去澳大利亚的工作和收入,使他们在最终可以返回时,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和其它困难;如果被要求在境外递交申请,申请人和担保人在申请人母国的安全问题;如果被迫离开这个国家,申请人的家庭和担保人将承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重大困难,以及/或者担保人依赖申请人对其进行一直、持续的照顾。

以上只是移民局政策中提及的一些“压倒性理由”的例子。正如前面所说,自从自由党政府上台以来,移民局对于非法居留人士申请配偶移民的案件审核越来越严苛,提不出真实的、具有信服力的豁免理由及证据,非法居留申请人将不被允许在境内提交配偶移民申请。而且移民局现在采用两方面的策略,一是延长审理时间,现在境内配偶移民签证申请的审理时间为13到15个月,二是在申请人提交了配偶移民签证申请后,如移民局发现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为非法居留者,将立即展开对“压倒性理由(Compelling Reasons)”条件的审理。如申请人不符合豁免条件,将被立即拒绝配偶移民签证申请,以便申请人尽快开始MRT及后续的法律程序;如符合豁免条件,将被放回签证申请队伍中,再继续等13到15个月,完成其他环节的审核。

因此如何展现合理的“压倒性理由”,进而申请人不需要离开澳洲,成功获得境内配偶移民签证,这是一个摆在越来越多非法居留人士希望籍此途径获得永居身份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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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老托运通留学移民

作者:Tony Xiong – 澳洲注册移民代理:053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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