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被告在2014年9月在一米的范围内向受害人开枪,子弹打中受害人右侧脖子,从右耳下部穿出,受害人没有死亡。在2016年1月28号,新州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心理动机和实际行动在开枪时同时存在,但因为精神病辩护成功,被告试图杀人罪名不成立,需要被关在精神病收容所监管,直至康复为止。如果试图杀人罪名成立,被告应被叛入狱至少20年。
在审判中,被告辩护:他是射向受害人后面的墙壁,要吓唬受害人,打乱该小区业主会议。法院不接受这个辩护,而认为:在那个情况下,如果他只想吓唬或扰乱会议,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他应只能朝天开枪。并基于被告和受害人以前发生的口角,法官认为:他确有杀人动机。
被告律师进一步辩护说:他有精神病,而被告坚持:他没有精神病,被告对给他吃精神病类药物抵触很大。法官开始考虑,被告是否有精神病。
澳洲对用精神病做为辩护时,对精神病的定义是:在精神疾病的作用下,被告在犯罪时不知道他或她在做什么,或者即使他知道他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而是否有精神疾病,是需要由精神疾病专家来鉴定。
被告认为:受害者总是试图毒杀他,并认为:被害者并没有很好地管理他们所在的楼房。被告认为:他把受害人射杀后再自杀,同归于尽,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再去害人的可能性。虽然被告知道,这样做其他人会认为不对,但他能够说服自己这样做是对的,并且值得做,是为了大家都好。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知道他在在做什么,即杀人,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 相反,他认为是正当的。被告的这种有缺陷的推理,是由于在狂想症的作用下产生的。本案件中,有多位专家对被告在不同时间段做了疾病评估,一致认为:被告确有狂想精神病。
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是:并不是一个人装疯卖傻,说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就可逃脱惩罚,有专家可以判断被告是否患有法律认可的精神病。同时,并不是一个人有精神病,就可以用精神病来辩护,关键是:是否在这个精神病的作用下,这个人产生了错误的推理判断。进一步说,如果被告确有精神病,但并没有影响他在犯罪时的推理判断,辩护无效。
Case: R v Istudor [2016] NSWDC 1
供稿: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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