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被告在2014年9月在一米的範圍內向受害人開槍,子彈打中受害人右側脖子,從右耳下部穿出,受害人沒有死亡。在2016年1月28號,新州地區法院認為:被告的心理動機和實際行動在開槍時同時存在,但因為精神病辯護成功,被告試圖殺人罪名不成立,需要被關在精神病收容所監管,直至康復為止。如果試圖殺人罪名成立,被告應被叛入獄至少20年。
在審判中,被告辯護:他是射向受害人後面的牆壁,要嚇唬受害人,打亂該小區業主會議。法院不接受這個辯護,而認為:在那個情況下,如果他只想嚇唬或擾亂會議,在多人在場的情況下,法院認為他應只能朝天開槍。並基於被告和受害人以前發生的口角,法官認為:他確有殺人動機。
被告律師進一步辯護說:他有精神病,而被告堅持:他沒有精神病,被告對給他吃精神病類藥物抵觸很大。法官開始考慮,被告是否有精神病。
澳洲對用精神病做為辯護時,對精神病的定義是:在精神疾病的作用下,被告在犯罪時不知道他或她在做什麼,或者即使他知道他做什麼,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當的。而是否有精神疾病,是需要由精神疾病專家來鑒定。
被告認為:受害者總是試圖毒殺他,並認為:被害者並沒有很好地管理他們所在的樓房。被告認為:他把受害人射殺後再自殺,同歸於盡,這樣就減少了受害人再去害人的可能性。雖然被告知道,這樣做其他人會認為不對,但他能夠說服自己這樣做是對的,並且值得做,是為了大家都好。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知道他在在做什麼,即殺人,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當的, 相反,他認為是正當的。被告的這種有缺陷的推理,是由於在狂想症的作用下產生的。本案件中,有多位專家對被告在不同時間段做了疾病評估,一致認為:被告確有狂想精神病。
這個案件的現實意義是:並不是一個人裝瘋賣傻,說他不知道他在做什麼,就可逃脫懲罰,有專家可以判斷被告是否患有法律認可的精神病。同時,並不是一個人有精神病,就可以用精神病來辯護,關鍵是:是否在這個精神病的作用下,這個人產生了錯誤的推理判斷。進一步說,如果被告確有精神病,但並沒有影響他在犯罪時的推理判斷,辯護無效。
Case: R v Istudor [2016] NSWDC 1
供稿: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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