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8503-不得进一步逗留(No Further Stay)”条款问题

移民 • 法律

(澳洲生活网讯)许多从中国来澳旅游、探亲、访问的签证持有人会发现他们的访客签证(Visitor Visa)上都有一条“8503-不得进一步逗留”的条款。这表明,该访客签证持有人在进入澳洲后,逗留澳洲期间,将不允许申请除保护签证(Protection Visa)外的任何实质性签证。该访客签证持有人必须在离开澳洲后才能进行其他签证申请。

8503条款,是由签发临时签证,如访客签证、学生签证等签证的签证官根据需要随意放置的,当签证持有人持有含此条款的签证在澳洲境内逗留,将一直有效(即使原签证已过期),直到该条款持有人在澳境内已获得另一个除过桥签证外的实质性签证或该条款被成功豁免(Waiver)。

据笔者的了解,基本上从中国来澳、持有半年以上的访客签证、且有可能在境内转签的的旅游、探亲、访问者,其签证上都附有8503条款。但8503条款在签证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怀孕情况下需访问澳洲一般不会被放置,这是因为一旦放置,持签证者抵澳后,该家庭成员可能生命垂危或孩子即将出世,而他们又无法延签或申请其他签证,此种做法不太人道,因此签证官在此情况下,通常不会在放置此条款。

那么8503条款可以申请豁免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对访客签证持有人来说,一般比较困难。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得到豁免:

1.自从签证获批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2.该情况无法由本人控制;

3.有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要豁免此8503条款。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视为是“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豁免理由”,如:自从抵澳后发生了事故,或申请人患病不适合旅行;家中的近亲死亡或患上重大疾病,申请人必须暂时留在澳洲提供帮助、支持与照顾;申请人家乡发生重大灾害,要求申请人此时此刻离境返乡是不合理的;申请人家乡发生民事或政治冲突,要求申请人此时此刻离境返乡是不合理的。但如下情况通常不能视为是“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豁免理由”,如与澳洲公民结婚、怀孕(“怀孕综合症”另当别论);已有的病情恶化、未能完成课程学习、选择性进行外科手术等等。

注意:来澳前已有的病情不能算做是豁免8503的理由。新病情,需要提供各种医疗证明,如签证官有疑虑,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或亲友到Health Services Australia进行病情评估及检查。

以上所说的只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经常意想不到有申请人能成功“绕过”法律实现目标:

案例一:笔者有一位申请人,其太太即将临产,他因工作性质必须赴海外出差,而家中只有持访客签证的母亲能提供照顾,但母亲的访客签证又将在太太预产期前到期。虽然一般来说“怀孕”不能算做“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豁免理由”,但他们家中的情况“无法由本人控制”,成功豁免8503。案例二:笔者有一位申请人,女婿来澳前因车祸去世,持访客签证来澳访问安抚女儿,访客签证到期前要求申请8503豁免。虽然女婿因车祸去世是来澳前已发生的事情,但女儿因先生的过世而精神抑郁,凭此理由,成功豁免8503。还有很多例子,笔者不一一而足。

最后提醒一句,申请豁免8503是不需要交申请费的,也不需要填写任何表格,只需要说明申请理由,出示申请证据。如果申请豁免8503被拒,是不可以向移民上诉审裁处(MRT)上诉的。此外申请8503豁免应及早进行,因为一旦你的签证到期,虽然你还在境内等侯豁免8503申请决定,但是除非持有过桥签证,你已经非法居留。一般情况下,获发过桥签证是不可能的。因为8503只是你签证上的一个条款,不是独立的签证,因此申请豁免此条款,不同于等侯签证决定,因此你必须在签证到期前尽早进行8503豁免申请。

作者:Tony Xiong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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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老托运通移民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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