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网络
(澳洲生活网)
案例:A先生多年前取得了澳洲永居签证,因为在中国有很体面职业的缘故,除拿到永居后断断续续访问澳洲几次加起来3个月外,一直没有来澳洲生活及定居。但A先生在澳洲购置了数套房产、孩子正在澳洲接受教育,并已成为澳洲公民。A先生最近决定放弃在中国的事业,返回澳洲长期生活。于是向移民局申请155居民回签签证(RRV),但结果是申请被很快拒绝。A先生本以为有很多与澳洲重大联系的证据,申请155RRV应该不是一个问题,那为什么还会被拒绝呢?
老托点评:“居民回签签证”里边有一个重要的、困难的,也是许多申请人常常忽略的问题,那就是申请人在申请RRV前,有没有超过5年不在澳洲居住。
如果没有,那申请人只需要证明与澳洲的重大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 如果有超过5年未在澳洲居住,那除了展现与澳洲的重大联系外,还要说明“有压倒性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迫使申请人不得不超过5年不在澳洲居住。
如果不能拿出压倒性的理由,说明离开澳洲5年或以上的原因,即使申请人保持了与澳洲的重大联系,也不能获批155RRV签证。一般来说,压倒性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必须是身不由己(Forceful)下产生的,一些主观的因素,往往不能被考虑特殊情况。下列情况,有可能被考虑为特殊情况:
等等。
A先生大谈他在中国工作的必要性,怎么样在中国工作,然后寄钱给澳洲的孩子,供他们在澳洲上中学、上大学。从我们中国人的角度看,是啊,没有A先生的支持,他在澳洲身为公民的孩子,怎么付得起学费,怎么为澳洲做贡献,这难道不是一种 “压倒性的理由” 吗?答案是否定的。
移民法中规定,Compelling Reasons必须是身不由己(Forceful)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A先生可以放弃他在中国的工作,到澳洲找工作,通过澳洲的收入养活他在澳洲的子女。因此,移民官不认为A先生有Compelling Reasons,尽管A先生有与澳洲的各种联系。这样RRV签证还是被拒绝了。
通过以上案例说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要清楚地知道移民法规上对每类签证的清晰规定,慎重进行申请及制定相应方案,避免出现申请人想的是一套,而签证规定又是另一套的情况。
作者:Tony 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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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1年6月8日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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