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费用抵减瓶颈!经营vs投资出租物业

澳洲财经

晓梅会计事务所

很多购买了出租物业(rental property),或者说投资房的投资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从2017年7月1日起,法律规定,投资者前往购置的住宅型出租物业进行验房、修理或是收租,所涉及的差旅费用都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并且,从资本增值税的角度来说,差旅费用也不能计入购置物业的成本基础(cost base)。

但是,您是否知道,如果您进行的是出租物业生意,差旅费作为生意经营的支出是可以抵扣的。

那么如何区分哪些是单纯的进行出租物业投资,在什么情况下又属于经营出租物业生意呢?

下面是ATO给出的例子:

  1. 一对夫妻共同拥有26套住宅型出租物业。他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自己管理这些物业,并且他们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于租金。因此,ATO认为他们这种情况属于在经营出租物业生意;
  2. 一对夫妻名下有3套住宅型出租物业,由他们自己管理这3处物业。夫妻两人各自都有全职工作作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另一小部分收入则来源于租金。在这种情况下,ATO认为他们属于物业投资者。

鉴定自己是否在经营出租物业生意,需要考虑哪些要素呢?

您可以通过以下这个案例,结合法庭中采用的六个评判标准,来进行考量。

案例引用自YPFD and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4] AATA 9。

背景:纳税人有一份全职工作,和她的丈夫联名拥有9套出租物业,物业购入于90年代。她委托房产中介来管理这些物业。从2003年至2005年,在每一年的报税中,她申报的净租金亏损金额大约在$27,000到$57,000的区间内。

  1. 涉及出租物业的一些行为本质是否是为了盈利?

法庭认为:即使一直以来这些物业实际都在亏损,但是纳税人的意图依然在于通过出租物业来盈利。

  1. 企业的复杂性和规模

法庭认为:纳税人委托了房房产中介,因此他们自己不必自己收租及管理物业。

  1. 意图进行有规律的,例行的或是系统化的交易

法庭认为:纳税人从90年代购入物业并持有至今足以说明其意图。

  1. 以类似商业的方式进行运作以及运作的复杂程度

法庭认为:没有书面的商业计划,以及为出租所刊登的临时广告,纳税人的这些做法并不复杂且不显得商业。

  1. 是否通过一种明显的交易模式来获取盈利或亏损

法庭认为:纳税人以一种明显的交易模式来管理物业。

  1. 业务量和所用资金

法庭认为:物业相关的业务量及所用资金的金额是巨大的。

综上所述,纳税人被认为在经营出租物业的生意,涉及的一些支出也可以作为工作相关的收入进行申报。

法庭的分析极大地拓宽了纳税人的业务范围,纳税人即使只拥有少量的出租物业,且其物业由房产中介管理,甚至每年都是亏损,也依然能被视为在经营出租物业生意。

哪些‘工作相关’的支出是法庭允许申报的呢?

一旦被认定在经营出租物业生意,不仅仅是差旅费,其他的一些费用也可以作为‘工作相关’的支出进行税务抵减。根据我们找到的一些资料,再结合案例,可以申报抵减的支出包括:

  • 和出租物业相关的自学费用,以及参加与经营出租物业生意相关的研讨会和专业课程的费用(例如:音频资料,教材)
  • 调研未来的出租物业的相关抵扣
  • 建造出租物业时融资相关的利息支出
  • 物业的园艺及修缮费用,需要证据支持
  • 其他工作相关的费用:手机,电脑以及文具费用,需要证据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申报一些不能申报的费用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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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Jessica Arends on Unsplash

小结

很多纳税人用他们自己的名字购置投资性物业,通过物业的亏损来抵减工资收入以此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负扣税)。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贷款相对更容易。

在这种情况下,比起单纯的投资出租物业,YPFD案例中的决议使纳税人可以申报的支出更为广泛,拥有少量物业的投资者,如果以类似商业的方式来运营物业,也可以视作生意经营。

另外,参加地产相关的教育课程,研讨会以及指导项目,包括教授投资者如何进行系统化的投资以及交易的技巧,也不仅仅只有获取知识这一好处。如果纳税人把这些知识运用到实践中,那么因为这些费用和经营生意相关,就可以申报作为税务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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