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权审判原则(下)

澳洲法律

(接上期)

前篇我们讲到,《家庭法》中有父母双方需要共同对儿童担负家长责任的规定。这条规定具体是怎么应用的呢?

平等承担的假设

根据《家庭法》的第61条DA款,该法案中的假设是:父母双方平等的承担家长责任对儿童最有利。

这个假设适用于任何儿童监护权的案子;除非一方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虐待儿童。但是,仅仅怀疑是不够的,必须要有足够明显的证据和原因,才可以推翻这个假设。

有时,一个儿童监护权的案子可以拖到一年多,甚至到两年,法官需要在最终儿童监护权判决之前,做临时监护权判决。根据《家庭法》的要求,判决儿童监护权需要先判断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儿童的情况发生;那么,在进行临时监护权判决的时候,法官需不需要先做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儿童的判断呢?

根据2006年的案件GoodeandGoodeFLC93-286,法官认为,在进行临时监护权判决时,并不需要进行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儿童存在。法官认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儿童存在的前提下,在进行临时监护权判决时,保护儿童的原则大于让家长们平等承担家长责任的原则。

具体实施

虽然《家庭法》第61条DA款提出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家长责任的假设,但是,这条条款的解释同时说明:“这个假设并不代表父母双方必须和儿童相处同等长的时间”。

在具体案件审判的时候,法官要考虑平分父母和儿童相处时间是否是对儿童最有利,并且,是否实际上可以操作。根据判例法,法官只要做到“实质和重要的时间”是平分的,并且,这种安排是“合理的可操作的”,就可以。

结语

如果您有儿童监护权的问题需要咨询,请拿起手机直接拨打61 2 8084 8341,预定时间,来伟博律师事务所悉尼市中心的办公室: Level 6, 1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和律师见面详谈。首次咨询,前二十分钟免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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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师,WB Legal伟博律师事务所,WB Legal Group伟博集团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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