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经常听到:在澳洲,家庭法不仅保护领了结婚证的夫妻,也保护同居在一起、有着“事实婚姻”的夫妻。那什么样的情况算作是“事实婚姻”呢?
法律规定
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的第4条第1款规定,事实婚姻的定义是:
第一点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很好理解,第二点家庭关系上的联系则和世界其它地区的规定有些不同。在澳洲,如果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小孩(包括领养的小孩),或者一方是另一方的后代,或者双方有共同的父母,双方就会被认为是有家庭关系上的联系,不能被法律上承认是事实婚姻。
双方关系中的所有证据
法律里并没有详细解释什么情况可以算作是事实婚姻,只是在第4AA条里举了一些常见的事实婚姻的例子。在1986年的案件D v McA中,鲍威尔法官详细解释了从哪些方面的证据可以判断事实婚姻。这些证据包括:
以后的家庭法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都参考了鲍威尔法官的这些观点。在家庭法的发展中,有很多新的情况出现。哪些情况是事实婚姻,哪些不是,我们下周的文章会具体分析。
结语
如果您不确定您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您可以直接拨打61 2 8084 8341,预定时间,来伟博律师事务所悉尼市中心的办公室: Level 6, 1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和律师见面,详谈您的家庭法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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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9年6月5日 18:01
文/清箫 上回说到,四月十八日,清军兵临扬州城下。这座曾见证大明皇朝二百馀年繁华的古城,此时俨然成为一座孤城。史可法、刘肇基与何刚誓与扬州共存亡。 就在不到一天前,南明军与清军已在扬州城外交战。当时,明军应廷吉部在瓦窖铺扎营,何刚率领忠贯营兵赶来会合。不料中午突然冒出一队清兵,放冷箭偷袭应廷吉的家丁。明军大惊,随即操起三眼火枪还击。这队偷袭的清兵撤退后,又有一队清军攻打邵伯镇,被胡尚友、韩尚谅所率明军击退。 然而这两场小仗不足以扭转大局,扬州依然处于敌众我寡的被动境地。明方刘良佐等将领率部投降清朝,更助长了敌军的气焰。由于清军大炮尚未运到,考虑到尽可能将攻城损失最小化,清豫亲王多铎派人劝史可法投降,但他远远低估了史可法的坚定。 清军的说客来到扬州城下约降,史可法派兵从城墙上缒下,将劝降信和劝降人一并丢入河中。之后多铎一共寄来五、六封劝降信,史可法视而不见,也不拆启,全都丢进火中烧毁。 扬州(图:Adobe Stock) 当时史可法等守城将士面临的状况是:友军坐视不救,“外援且绝,饷亦不继”(《乙酉扬州城守纪略》),扬州内外笼罩在一片萧瑟肃杀的氛围中。能稍微给明军一丝安慰的或许只是一次小胜,据《青磷屑》记载,四月二十日清军驻扎在斑竹园,明军中一员骁将单骑劫营,夺马一匹、斩首一级。尽管只是杯水车薪,但勇气可嘉,因此史可法赏赐该骁将蟒纱一袭、白金百两。 内部的军心动摇使局面对扬州更加不利。四月二十一日,李栖凤、高岐凤率兵四千人进入扬州,看似救援,其实心怀鬼胎。二十二日,李、高二人想要投降,打算劫持史可法,进而将整座城池献给清军。史可法得知后,毅然正色说:“此吾死所也!公等何为,如欲富贵,请各自便!”(《青磷屑》)李栖凤和高岐凤见奸计难以实施,于是放弃劫持,带一部分明兵出城降清。此后,扬州的守备更为单薄,剩馀的将士在饥饿与绝望中度日如年。 (图:Adobe Stock) 临终托付…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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