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买卖(6):合同交换之后卖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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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在生意买卖的合同交换之后,买卖双方被绑定,卖方必须出售该生意给买方;在其它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成功拿到租约,买方必须购买该生意。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下成交的时间,通常来说,是在合同交换之后的第28天成交。

在成交之前的这个阶段,卖方需要按照下面的方式来继续运行生意,直到成交那一天。如果卖方违背下面的原则,买方可单方面取消合同,拿回定金,起诉卖方违约,并要求赔偿。

  1. 维护该生意的商誉。
  2. 该生意需要按照合同交换之前的方式正常运行。
  3. 维护生意设备,确保设备在成交时的状态和签合同时的状态相同。
  4. 如果租约需要续租,卖方有责任在租约规定的时间段内续租约,保证租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5. 在没有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可以做广告宣称该生意易主,并贱卖商品。
  6. 在没有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可以取消与第三方所签合同、各类执照,也不能做出任何可能被第三方取消合同、或执照被吊销的行为。
  7. 在没有买方同意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关法律要求,卖方在这段时间,不得更改或额外给予雇员各类权益,如养老金、年休假等。

(未完,待续)

 

 

供稿:王刚律师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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