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州《流浪法》街頭行乞是犯罪 福利機構:歧視窮人

澳洲新聞

(澳洲生活網訊)據時代報報導,維州2005年推出的《流浪法》(Vagrancy Act)目前仍在街頭實施,街頭行乞、露宿街頭在該法案下都屬違法行為。對此,維州7家福利機構近日表示,《流浪法》是對窮人的歧視,意味貧窮是為犯罪並表示,警察與法院並不能因此解決無家可歸與貧窮問題。

據悉,過去5年中維州法院受理825起關於行乞指控的案件。

據維州社區法律中心近日公布的調查發現,近90%的街頭乞討者或患有至少一種精神類疾病,而超過75%的乞討者是無家可歸或沒有工作, 37%的乞討者可能在童年時經歷過創傷。

社區法律中心負責人與首席律師亞當斯(Lucy Adams)表示,雖然墨爾本部分乞討者中存在的暴力以及言語侮辱行為曾引發民眾的擔憂和恐慌,這類行為當局可以依照其他法案處理,而坐在街頭、被動的等待他人施捨不應該被視為違法行為。

據悉,一名無家可歸流浪者,葛菲斯(Billy Griffiths)在街頭流浪3年,在此期間,曾因在街頭乞討而惹上官司。當警方發現他在墨爾本CBD的 Swanston街行乞後,將他逮捕,而乞討而來的15分錢成違反法律的物證。

然而據調查顯示,很多有關行乞的指控都會被地方法院裁定為無效指控。截至2014年的3年內,接近半數的被指控行乞相關罪名都未被定罪,有30%的人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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