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42歲的Thi Nguyen在維州地方法院出庭受審時,承認自己肇事逃逸,沒有對傷者進行救助。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均向法官Gabriele Cannon表示,被告應該在社區服刑而不是被關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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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5日,Thi Nguyen駕駛著一輛黑色寶馬在Bell St撞倒了一名13歲的女孩後直接駕車逃跑。被撞女孩肋骨骨折且一直處於昏迷狀態。 4天後,Nguyen終於選擇投案自首。
Nguyen在接受警方審訊時表示:「我突然聽到一聲巨響,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擋風玻璃就碎了。」她還聲稱,雖然她沒有立即停車,但是她在附近的一條小路上停下來。 「發生事故後我繼續往前,看見有一條小路就停下來。我本是想停下來的,但是後面有車,我停不下來。而且那時我害怕極了。」
被告的辯護律師Tim Grace表示Nguyen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女孩在騎車的時候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她不是讓小女孩受傷的主要原因。她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
她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一直在寺廟裡為小女孩祈福。
但法官Cannon駁回辯護律師的說法,認為Nguyen的確是肇事逃逸且未及時救助受害者。目前Nguyen已獲得保釋,她將於8月17日再次出庭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