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是如何管理對外國人徵收的附加稅和土地稅的?

澳大利亞8個司法管轄區對「外國人」有著不同的立法和定義,這使為這部分人群提供可自由裁量的信託契約成為一件複雜的事。

澳大利亞8個司法管轄區對「外國人」有著不同的立法和定義,這使為這部分人群提供可自由裁量的信託契約成為一件複雜的事。

如果受益人中沒有「外國人」,我們更容易成立全權信託契約,但我們不能自動忽略外國受益人的存在,因為這可能將該受益人永遠的排除掉,也可能有重大的長期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從每一位客戶那裡獲得具體指示,以便我們能夠根據相關司法管轄區和財產持有(或將來可能持有),為每一個人量身定製全權信託。下面是我們對此進行一一論述。

外國人不再自動被排除在外

廣泛的說:

·附加稅款是指外國買家的全權信託受託人購買住宅物業時須繳付的稅款;

·附件土地稅是指全權信託的受託人與某些外國受益人共同持有的住宅房地產,需要繳納土地稅。

為了方便您理解,我們準備了一份適用於澳大利亞各州和各地區自由信託受託人的附加稅和土地稅概覽。這些額外的稅收增加了相當大的複雜性,一些沒有適當起草信託契約的受託人已經在澳大利亞各地的司法管轄區就這些額外的稅收被要求進行評估。的確,許多信託契約的成立並沒有向具有稅務和信託專業知識的專家尋求專業建議和幫助,因此他們並沒有制定出適當的策略來支付這些額外的稅收。

如上所述,澳大利亞有8個司法管轄區,每個轄區有不同的立法和定義,雖然越來越多的州計劃徵收類似的稅,但是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外國人的定義以及如何在實踐中適用有關法例並無一致性。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確保為希望將外國人排除在其信託契約之外的每個客戶考慮可能適用的立法,來獲得符合其具體情況的契約。

為什麼要小心?

在大多數澳大利亞司法管轄區內,除適用南澳大利亞州法律所涵蓋的信託外,全權信託一旦成立,至多可持續80年。全權信託契約的任何變動不僅費用高昂,而且難以執行,同時有重新安置信託的風險,這可能導致大量繳稅義務和其他無法預見的後果。因此,從一開始就正確和適當地起草任何信託契約,以降低將來需要變更的可能性,這一點很重要。

此外,在沒有適當考慮到所有後果的情況下,不應將外國人排除在全權信託的合格受益人之外(這種信託通常旨在包括範圍廣泛的潛在受益人,包括近親、親戚、合格信託、合格公司和慈善機構等)。客戶應確保他們知道,如果排除外國人,誰可能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因為這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

例如,在維多利亞州,為了節省適用於在外業主的土地稅(維多利亞州土地稅中廣義上的「外國人」),維多利亞州外國土地稅附加條款要求指定受益人。因此,為了節省土地稅,您可能需要排除一個或多個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然而,通過這樣做,維多利亞州稅務局可能會辯稱,該信託已被重新結算,因此,評估信託中的全部資產價值為應納稅財產。試問:省下的地稅是否能夠平衡所產生的其他稅務支出?契約的起草人是否考慮過哪怕知道潛在的下游後果?

對於那些沒有專業知識儲備的非合格顧問來說,這真的是一個危險的領域,尤其是在現有大量新方法的情況下。

這些方法包括為客戶提供準備法律文件的服務。一開始,這些文件對許多會計師、理財規劃師和其他顧問非常有吸引力,他們只需要簡單的上網找到相應的文件,填入信息,便完成了契約的準備工作。這看似簡單又順利,但是如果他們並沒有資格去提供法律文件起草,並收取費用,這些顧問事實上是違反了國家和地區法律實踐的規則,也很可能會暴露出專業疏忽,這些都是沒有任何職業賠償保險的,可能會傷害他們的客戶。

如果外國人被希望排除在全權信託之外

為確保全權信託契約是針對客戶的具體要求起草的,那些希望將外國人排除在外的客戶需要在其指示中明確闡明他們的意圖。收到書面確認後,該客戶應該被聯絡,以再次確定他們的需要,然後應他們的具體指示,訂定適應其司法管轄區法規的契據。

鑒於信託可能持續多年,相關法律、稅務政策和實際操作很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這仍可能導致額外的納稅義務。因此,必須持續不斷地審議信託是否為外國信託的問題,至少在涉及可能招致土地轉讓稅和土地稅的房地產交易之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當然,在獲得任何實質性資產之前尋求專家意見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一個人可能會不時更改其狀態,因此會增加複雜性。例如,外國人成為澳大利亞公民,不再是《稅法2000》(維多利亞州)定義下的外國人。同樣,持有永久簽證的人可能不再續簽而成為《稅法2000》(維多利亞州)定義下的外國人。此外,全權信託契約可能在一個以上的管轄區域內擁有財產,這可能導致在不同的管轄地依據當地立法中對該財產的定義不同。複雜性就隨之增加。

什麼是外國人投資稅和土地附加稅

在澳大利亞的一些司法管轄區,外國信託要繳納外國人投資稅,或在其受託人購買住宅物業時徵收類似的附加稅。外國信託公司需要支付通常的稅率加上額外附加稅。例如,在維多利亞州,外國人購置房產的應交稅率是大約5.5%的通常稅率加上7%的附加稅率,總計應稅稅率約為12.5%。如上所述,由於不同的管轄區對外國人的立法定義明顯不同,稅局的實際操作和相關政策也各不相同,這對法律的解讀和應用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稅局的做法和政策也可能不符合普遍接受的法律觀點。有些司法管轄區甚至可能容許稅務局專員裁定信託為外國信託,並視其為外國信託,儘管在其他方面並不符合有關法例的標準定義。

此外,在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士州、首都領地和昆士蘭州,如果全權信託名下有空置的房產,其受託人也要對該信託的所有非豁免財產徵收土地附加稅。

下面的表格是澳大利亞不同地區對外國投資者徵收附加稅和土地稅的摘要。(在編寫本文時該表是正確的,但是可能還會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客戶應在做交易時對他們的納稅義務予以多加考慮,就土地稅而言,按現行年度評估價計算。記住,一定要聘用合格的信託契約供應商,「便宜可並不總是令人愉快的」。

州/管轄區 是否有外國人附加稅 是否有外國人附加土地稅
維多利亞州
新南威爾士州
昆士蘭州
南澳州
西澳州 是(自2019年1月1日起)
首都領地
塔斯馬尼亞州
北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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