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未成年兒童,怎樣在澳洲離婚

澳洲法律

在澳洲,根據《1975家庭法》第55條的規定,如果申請離婚時,當事人雙方有未滿18歲的兒童,必須要先為兒童做出合適的安排,法庭才會判決離婚。什麼樣的孩子算是兒童?怎樣的安排算是做出合適的安排?如果沒有合適的安排會怎麼樣?我們在這裡跟大家進行講解。

兒童的定義

在婚姻法里,兒童包括夫妻雙方的婚生兒童、收養的兒童,一方和前任生的兒童等等。只要在婚姻關係中,雙方將這個兒童都視作家庭的一份子,那麼,這個兒童就可以算是婚姻里的兒童。但是,根據判例法Diessel and Diessel (1980) FLC 90-841,還未出生的兒童並不算作婚姻里的兒童。

合適的安排

根據法律的定義,雙方要對兒童的「關懷、福利以及發展」都做出安排。法律里並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怎樣做算是對兒童的「關懷、福利以及發展」做出安排,但是,根據判例法,我們可以對這個定義做出進一步理解。

根據Morrivale勛爵的解釋,合適的安排是:「立即考慮到兒童的舒適、健康、道德,智力以及精神上的需求」。

如果沒有合適的安排

如果申請人有極端的情況,無法做出合適的安排,法庭也可以直接進行離婚判決。但是,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什麼是極端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極端情況都是根據個案來一一確定的。

根據Opperman and Opperman (1978) FLC 90-432,審判的所有法官都認為,不應該對極端情況做出具體解釋。他們一致認為:「法庭必須平衡結束婚姻的需要和保護小孩的需要,當一個案件里需要法官來做出決定,認為哪個更重要時,法官需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結語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離婚以及小孩合適安排的問題,可以直接撥打61 2 8084 8341,預定時間,來偉博律師事務所悉尼市中心的辦公室: Level 6, 1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和律師見面,詳談您的家庭法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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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師,WB Legal Group偉博集團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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