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弱勢社群」?

在4月28日便正式公開 的「移民改革報告書」公布後,一連串的政策便推出; 在5月5日宣布了一項針對老年護理行業的新勞工協議,為移民提供了更快的永久居留途徑。該協議的主要細節如下:

(1)贊助和僱傭期限:合格的贊助人現在可以臨時性地贊助海外護理工作者長達四(4)年,或在與澳大利亞僱主工作兩(2)年後,為他們提供永久居留身份。

(2)諒解備忘錄(MoU):為了獲得勞工協議,潛在贊助人需要與以下行業工會之一簽訂MoU:

澳大利亞護理和助產士聯合會(https://www.anmf.org.au/)

健康服務工會(https://hsu.net.au/)

聯合工人工會(https://unitedworkers.org.au/)

(3)職業:該協議涵蓋老年護理行業的三個職業:

護理支持工作者(ANZSCO 423312)

個人護理助理(ANZSCO 423313)

老年或殘障照護人員(ANZSCO 423111)

(4)英語語言能力:

對於受雇於標準護理服務提供者的申請人,需要達到IELTS 5.0或等值水平。

對於受雇於文化和語言多樣性老年護理提供者的申請人,需要達到IELTS 4.5或等值水平,只要工作者能流利使用目標社區語言即可,沒有最低分項要求。

對於186簽證申請,需要達到IELTS 5.5或等值水平,沒有最低分項要求。

(5)學歷:

對於TSS 482簽證,申請人必須至少擁有AQF三級證書或等值學歷,或者具有12個月相關全職工作經驗(或等值的兼職經驗)。

對於ENS 186簽證,申請人必須至少擁有AQF三級證書或等值學歷。

(6)正向技能評估:在海外獲得學歷或以相關工作

(7)就業經驗:

對於TSS 482簽證,沒有對於取得資格後的最低工作經驗要求。

對於ENS 186簽證,需要在澳大利亞至少有兩年全職工作經驗。工作經驗不需要與特定僱主或簽證子類相關。

(8)薪資:根據該協議,簽證申請人的最低薪資為51,222澳元。

(9)年齡:對於TSS 482簽證,沒有年齡限制,但對於ENS 186簽證,申請人必須在45歲以下。

(10)勞工市場測試:一旦與相關行業工會簽訂了MoU,贊助人被視為滿足勞工市場測試的要求。

(11)優先處理:根據該協議,相關簽證申請將被澳大利亞內政部優先處理。

以上只是針對急需人手的行業。澳洲人口老化問題十分嚴重,澳洲現在缺乏人力資源,護老院只是其中行業之一。其他急需人手的行業還包括建築、餐飲、工廠、超市,特別是農場和礦業。

在4月28日公布的報告書中提及要保護弱勢社群,好讓他們不能被欺凌和剝削。那麼甚麼是「弱勢社群」呢?持有臨時簽證不能拿取任何澳洲福利的人(包括過橋簽證的人)也算嗎?

澳洲政府一直關注著弱勢社群的福利和權益保護。弱勢社群是指那些因各種原因而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包括一些持有臨時簽證的人。這些人在澳洲的身份是有限的,他們可能是工作簽證持有者、過橋簽證持有者或其他臨時居民。持有這些簽證的人通常不能享受澳洲的社會福利,如醫療保險、失業救濟金等。

澳洲政府意識到這些人面臨的困境,特別是在需要急需人手的行業中,他們可能更容易成為剝削和欺凌的對象。為了保護這些弱勢社群,政府正在考慮採取一系列措施,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這包括對僱主的監管,確保他們遵守勞工法規並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此外,政府還在考慮制定更加包容和友好的移民政策,以確保這些弱勢社群能夠獲得更多的支持和保護。

請注意,持有臨時簽證的人在澳洲的權益保護和福利方面存在限制。他們可能無法享受澳洲社會福利的各種福利項目,例如醫療保險、失業救濟金等。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移民制度的合理運作,並避免過度依賴公共資源。然而,澳洲政府也意識到這些限制對一些弱勢社群造成的困難,因此一直在努力尋找平衡,保護弱勢社群的權益和福利。

如果您是持有臨時簽證的人,建議您密切關注移民法規的變化,並定期與相關的法律機構、移民律師或註冊移民代理聯繫,以獲取最新和最準確的資訊。他們將能夠根據您的個人情況和需求,提供最適合您的建議和協助。

移民法規是不斷變化的,並且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限制。因此,在做出重要的移民決策之前,一定要尋求專業意見並確保您得到最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Stanley Chan 澳洲移民及法律諮詢

澳洲移民代理註冊號碼 MARN: 0430097(Chan)

地址: Suite 805/South Tower,Level 8,1-5 Railway Street,Chatswood NSW 2067
電話:(02)9412 1780 /(02)9412 1574
手機: 0423 375 068
傳真:(02)9412 4976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 stanleyimmiandlaw.com.au

展開評論
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