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品影響簽證真實案例

筆者經常向讀者介紹,要常常保持良好品格,否則會影響自身的簽證。

這一周介紹一個波濤起伏的案件:申請人Jbara先生於1988年出生在黎巴嫩。他於2008年2月以學生簽證持有人的身份抵達澳大利亞。2016年4月5日,他獲得了配偶(BS類)(801類)簽證(配偶簽證)。

2021年3月16日,根據《1958年移民法案》(Cth)第501(3A)款,由於申請人有重大犯罪紀錄(累積判刑12個月或以上),並正在監獄全日制執行刑期,移民部做出了強製取消其永居簽證的決定。

2021年11月11日,申請人開始假釋期後被送入移民拘留。

他正在尋求根據《移民法案》第501CA(4)款撤銷於2022年12月15日做出的決定,即不撤銷於2021年3月16日強製取消的配偶簽證。

申請人於2022年12月18日向AAT審裁處提出了複審申請。

2022年12月22日,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全體法官裁定,累積刑期不受《移民法案》第501(7)款強製取消的限制:Pearson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22] FCAFC 203 [45]–[49](由Allsop首席法官,Rangiah和Sarah C Derrington法官提出)。

申請人的簽證被恢復,他於2022年12月27日被釋放出移民拘留所。因此,他於2023年1月4日撤回了他的AAT複審申請。

2023年2月17日,《移民修正法案(累積刑期)2023》(Cth)(修正法案)修改了《1958年移民法案》(Cth),根據修正法案,基於累積判刑12個月或以上而取消某人簽證的決定被視為始終有效:Franklin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Citizenship, Migrant Services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2023] FCAFC 18 [50]–[54](由Perram,Burley和Downes法官提出)。

當天,申請人和他的律師被告知簽證取消的有效性,並且他重新向AAT提出上訴申請。

申請人於2023年3月16日自願返回移民拘留所。

移民部的紀錄,申請人的犯罪記錄如下。

根據申請人的信用卡欺詐和獲得財務利益的30項定罪,他被判處兩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他還有其他違反社區監管令的記錄,並涉及新的犯罪行為。申請人未能履行社區服務工作,並違反了監管令的條件。他還在布里斯本地方法院面臨多項欺詐和不誠實指控。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並違反了保釋條件。這些因素導致他在品行測試中未能通過。

移民官在決定是否撤銷簽證強製取消時需遵循移民部長第99號指令的六項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保護澳大利亞社區、家庭暴力行為、與澳大利亞的緊密聯繫、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澳大利亞社區的期望。決策者還需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如法律後果、移除的障礙程度、對受害者的影響以及對澳大利亞商業利益的影響。根據指令,決策者需全面審查、評估和權衡各種因素,以確定是否應撤銷簽證強製取消。

保護澳大利亞社區是主要考慮因素之一。首先考慮的是非公民迄今為止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非公民再次犯罪對澳大利亞社區的風險。

申請人的犯罪紀錄顯示了嚴重的違法行為,包括詐騙和盜竊,對社區造成了重大影響。申請人被評估為再犯罪的中低風險,但他在被釋放後不久再次犯罪,這表明他仍存在再犯的風險。

另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申請人是否有康復的證據。儘管他聲稱進行了賭博和物質濫用的康復,但沒有證據證實他已完成相關康復計劃或接受心理治療。他以前的類似主張也未得到證實。雖然他現在有了新的動力去康復和不再犯罪,並準備迎接孩子的出生,但他的康復狀況仍存在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考慮到申請人長期存在的賭博成癮和物質濫用問題,以及他未能完成或未來接受康復計劃的證據,再加上他再犯罪的風險,移民官認為保護澳大利亞社區的風險仍然存在,撤銷簽證取消決定是合理的。申請人被強制離開澳大利亞後可能面臨的障礙程度需要考慮三個問題:非公民回到原籍國家後在建立自己和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方面的困難程度,與該國其他公民享有的權益相比,以及任何影響他們的因素。而AAT在權衡各種因素後,決定撤銷申請人永居簽證被取消的決定。

筆者希望以上的真實故事可以警惕人們注意自身品,不要以自試法!否則會影響自身的簽證。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Stanley Chan 澳洲移民及法律諮詢

澳洲移民代理註冊號碼 MARN: 0430097(Chan)

地址: Suite 805/South Tower,Level 8,1-5 Railway Street, Chatswood NSW 2067

電話:(02)9412 1780 /(02)9412 1574

手機: 0423 375 068

傳真:(02)9412 4976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 stanleyimmiandlaw.com.au

展開評論
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