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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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网讯)养老金与资产保护是两项非常重要的话题,所谓“养”出财富,“资”安虑危是也。我们通过养老金创造财富,降低不必要的税收,通过法律或其它手段将我们得之不易的财富安全的保护起来,使它不会因为自己的大意毁于一旦。

养老金的话题我们在文章中已经讲过多次了,资产保护我们也有相应文章,且届时在讲座中会有普睿德律师行的老板兼资深律师会对此为我们做详细分析,所以这次的文章选择了遗产作为话题。

遗产这样比较敏感的话题听上去并不普遍,但也是我们每个人都逃脱不掉的重要的一部分,毕竟人的一生有两件事躲不开:交税与死亡。鉴于我们之后会有大型的专题讲座,本次文章我们不会太过深入探讨,且本次文章的着重点主要是在税务方面。

澳洲不同于很多其它西方国家,是没有“遗产税”这个概念的。但这并不等于说死者的遗物可以完完整整、毫发无损的转移到继承人的名下。毕竟遗物中的某些涉及到资产,而资产也会有增值的情况,而增值自然就要根据相应情况产生增值税。

当某人死去时,将他/她的死讯知会给ATO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当该人拥有税号或曾上报过个人退税、亦或是有未上报的过期个人报税时尤为如此。如果你是以下三类人中的其中一类,你便有权力向ATO发出声明:

·死者授权人

·法定代表、(处理死者死后事务的)执行人、

·直系亲属

而要正式通知ATO,上类人士需要用纸质文件或在网上完成死者声明表格(Notificationofadeceasedperson)。如果你在网上填写这项表格时,你须完成以下事宜:

·提供联系方的电话号码

·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出席见面会

如果你使用的是纸质表格,你需要将死者的死亡证明邮寄到表格显示的地址,或与ATO预约一家离你最近的店面,完成交接。

之后,如果你是处理死后死者后续事务的执行人,你便需要为死者向ATO上报死者生前最后一份个人报税;如果死者生前有过期未报的个人报税,执行人应当将它们完成并上报ATO。无论是最终报税还是过期的个人报税,在形势上与普通的个人报税并无不同,比如死者的Medicare Levy与Medicare Levy Surcharge(如果有的话)还是要交的,且税率的参照与其它人一样等等。

一个人去世之后,通常会留下财产与固定资产,比如房子。在澳洲,房主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将由指定的法律代理人管理或直接传给受益人。法律代理人也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律判决将财产转交给受益人。

根据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 CGT)相关条例规定,法律代理人或收益人在房主去世的那一天获得遗产。如果房子是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购买并且用于自住,那么受益人在出售该房产时不用交纳资本增值税。但如果去世者于1985年9月20日之后购买的房产,需要根据CGT条例进行审核来判断该房产在出售时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接下来我们会着重分析对于1985年9月20日之后购买的房产是否要交纳增值税的情况。

通常来说,如果去世者将资产传给指定法律代理人或者受益人,他们在出售该资产时可免除资本增值税。但是如果去世者将资产传给外国居民 (非澳洲纳税居民)或某些特定机构 (教堂,慈善机构或养老金托管机构),根据CGT条例, 如果财产在房主去世时的市价超过财产购买时的价格,那么在资产出售时应当交纳资本增值税。

对于外国居民 (非澳洲纳税居民)来说,如果他们继承的遗产属于“应纳税澳洲资产” (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 那么他们需要交纳资本增值税。“应纳税澳洲资产” 包括澳洲境内的房地产以及投资于澳洲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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