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还是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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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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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老板们找来分包商去做一项工作,他明明找的是分包商,可为什么税局偏偏说是雇员呢?在这个问题上真的是有点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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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网络

分包商和员工在很多不同的概念下,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那当然了税局总要把事情搞得很是复杂, 让我们不从下手。

老板们都知道就是每个员工到年底的时候都要给员工发一张做退税的单叫payment summary那这个时候老板是要给员工发的,而不需要给分包商发。

如果你的分包商给了你ABN 号,然后你付钱给这个分包商,一般来说你就不用给这个分包商来做Payment Summary了。

分包商可能会以公司,合伙人或者其他生意结构来做生意的,那一般来说我们是没有必要去重新评估这个生意结构到底是分包商还是雇员了。除非这个生意结构设置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需要付给员工的福利,比如说养老金,保险等等。

雇员在税法里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定义。但是最近有一些案例指明有一些表面上看是分包商但是实质上还是雇员。

案例Roy Morgan research和税务局之间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的大概情况就是这样的Roy Morgan research是一个市场调查的组织,要雇佣一些 市场调查人员然后来做一些市场调查的工作。Roy Morgan research认为这些人员是分包商而不是雇员,所以没有必要付养老金和一些别的福利。这个案子第一次上诉被税务局驳回,之后,Roy Morgan Research继续上述ATT,又被驳回. 最后上到最高法院,最终以失败告终。

就是说为什么最高法院是这么裁定的呢?核心就是无论这些雇佣的市场调查人员是以公司的结构还是以其他生意结构来运营,但是实际上真正的只是一个人在做这些市场调查。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人的劳动。

无独有偶 Fair work commission 也认为以公司的结构来进行了记账生意的情款不是分包商而是雇员,因为这实际上是个人在运作。但是我认为这里要具体情款具体分析,需要来看看公司里有多少员工,有多少客人,该客人占总生意额的比例等等。

大家不要紧张,税局也发表了TR2005/16来阐明它的立场,如果所设立的生意结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逃避应付雇员的福利时,税局还是会接受这些生意结构来运营生意的。

当然了,分包商是以公司或者是信托的生意结构运营相对来说比以个人名义来运行和在财产保护及其他方面还是有优势的。

下面有几个方面来分析如何来区分雇员和分包商:

  1. 控制:如果是老板在控制什么工作需要做和以什么方式去做,那是雇员

如果老板只需要看到结果而不需要控制工作的过程,而分包商有权来决定如何去做和什么时候去做。这时是分包商

  1. 风险;谁承担所有的风险
  2. 在哪里进行的工作
  3. 工作时间是谁来决定的
  4. 钱是如何付的,是按小时来付的还是按每个工作来付的

这里只给出了基本的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来分析的。

Neena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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