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持械抢劫罪的指控——弗兰克斯顿儿童法院

指控:

  1. 持械抢劫罪——《刑事法》第75章节
  2. 处理赃物罪——《刑事法》第88章节
  3. 处理疑似犯罪所得罪——《刑事法》第195章节
  4. 寻衅滋事罪——《刑事法》第195H章节

刑罚:

持械抢劫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罪,最高刑罚可被判高达25年有期徒刑。但如若是未成年犯下这类罪行,无论是量刑标准或最终刑罚,都与成人犯案的判决有着明显的差异。

未成年的案件审理及判刑属于《2005年儿童、青少年与家庭法令》(简称“CYFA”)的管辖范围。法官在量刑时,主要考量犯罪的孩子是否能在教育后,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改造并不再重犯。即使是未成年时犯罪,依然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

案情事实:

我们的当事人在案发时,不过是17岁的青少年。案发当日,当事人与朋友结伴在外喝酒时,遇到另一群年龄较小的少年。当事人与同行友人走向对方后,便开始要求对方交出各自的手机和贵重物品。

过程中,当事人的其中一名友人是持着刀威胁对方的。接着,包括我们的当事人在内的这群人,便开始向对方展开肢体攻击并抢走对方的财物。

由于其中一名受害人的手机一直在我们的当事人手里,警方因此顺利追踪、逮捕并询问了我们的当事人,而我们的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不仅全盘托出并承认罪行并,还竭力协助警方追查剩余嫌犯。

我们的当事人最终被控持械抢劫、处理赃物、处理疑似犯罪所得及寻衅滋事等刑事罪。

結果:

我们的当事人在接获提控后,立即咨询并聘雇了本律师事务所,因而给予了负责此案件的辩护律师充裕的时间准备认罪的求情陈词,这对最后的结果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在案发约5个月后,我们的当事人便出庭应讯,而代表我们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出庭时采取了积极的策略,向检控方协商撤销较轻的指控。检控方亦承认,虽然指控的罪行较为严重,但我们的当事人在事件中并非主犯,且得益于我们当事人的配合与协助,警方才有足够的资料逮捕并提控其他共犯。因此,我们的辩护律师成功说服了检控方,除了持械抢劫罪,对于我们当事人的其他指控一律撤销。我们的当事人在警方询问时,便作出了对己不利的认罪举动,实质上意味了我们的当事人虽必须认罪,却也可以借此求情。

因此我们的辩护律师在与检控方预审会谈时,便决定代表当事人认罪求情。我们的辩护律师向法官求情时,陈述了我们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并非主犯,而这个关键点在预审前的会谈中也已然得到检控方的认证支持。因此得以证明,我们的当事人之后也会积极配合并履行其刑罚。

由于当事人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便向本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听取了我们的专业意见,适当地作出调整且采取了我们建议的方针,因此我们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辅助材料,向法官证明我们的当事人已悔过并作出了显著的改变。法官大人经我方陈述后,认同我们的当事人在此次案件中的不良行为并不反映其自身的性格本质,虽然参与了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应该不致于重犯。

法官大人最终接受了我们求情陈词中提倡的适宜判刑,即为签署行为检点契约并无罪释放。根据契约条款,我们的当事人只需罚缴500元致法院基金,并维持12个月的良好行为,即为刑满。这对我们的当事人来说,可谓引颈而望的最佳结果。一般而言,大多面临如此严重指控的被告根本不可能得到这种“重生”的机会。我们当事人的年龄如若再大几个月,案子便会由维多利亚州法院审理,届时有期徒刑就是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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