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离岸签证申请人也有机会在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每个境外签证申请人,无论是临时签证还是永久签证,都可以在澳大利亚法院质疑任何不利的签证决定。移民部的每一位官员都要接受澳大利亚法院的监督,无论该官员是在澳洲本土还是在海外,或者是澳洲驻海外领事馆的雇员。任何做出签证决定的人,无论他或她是谁(包括部长本人),都可以在法院提出质疑。

例如,任何所有海外学生签证申请人都可以在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对学生签证的拒签提出质疑!或者任何提出188类签证的申请人都可以在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提出质疑。或者任何在海外提交商务签证申请的188子类签证申请人也可以在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对签证拒签提出质疑。

然而,关于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有一个复杂的规则网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了解,原因是根据哪种签证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高等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一般质疑某些签证的拒签,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些案件,有必要直接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举一个例子,任何永久居民签证,如果签证申请人在境外,而签证是可以在申请人在境内或境外时批出的签证。

最近,一个天才商业签证132申请人,其代表律师直接在高等法院为人在境外的签证申请人提出诉讼,该申请人在境外时被拒签。最终,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撤销了拒签。原因是其他的法院没有司法复核权,不能受理案件!高等法院也不能将该案件移交给任何其他法院审理,因为除了高等法院之外,没有其他法院有管辖权![见Nguyen&Ors]。[见Nguyen&Ors诉移民部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C1/2022]。

另一个只有高等法院有管辖权的领域是,一个人在澳大利亚时提交了签证申请,然后在澳大利亚时被拒签,但在向行政上诉法庭(AAT)提交申请前离开了澳大利亚。在Gajjar HC Matter No B37 of 2012中,这位不幸的申请人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Gajjar案的教训是在离开澳大利亚之前一定要向行政上诉法庭提出申请—见《移民法》第347(3)条,其中规定。

(3)如果第338(2)、(3)、(3A)或(4)款涵盖了第5部份的可复审决定,复审申请只能由提出复审申请时身处澳洲本土的非公民提出。

第三,如果错过了向上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的不可延长的时限,那么唯一的复审途径就是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这发生在Berenguel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2010]HCA 8的重要裁决中。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案件的实力有一定的信心,才能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审查。

请注意,向高等法院和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是35天(见第486A条),并注意在所有的司法审查中,时间从决定的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收到决定的日期开始。如果“为了司法行政的利益有必要”,所有法院都有权力延长时间。

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人们应该将签证申请人的情况定位为总是可以在AAT中获得案情审查的机会。例如,笔者强烈地建议188类签证申请人抵达澳大利亚才递交申请,然后,笔者还提醒客户始终具备在签证被拒的情况下返回澳大利亚的签证能力,以便不被《移民法》第347(3)条所限制。例如,当申请人在海外时,188类签证被拒签,签证申请人可以返回澳大利亚并向AAT提出复审申请。一般来说,这对境外学生签证申请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学生签证申请人很少会在签证发放前获得临时来澳的签证(当然,来自发达国家的签证申请人除外,他们可以获得ETA或“欧洲E签证”)。

司法审查的范围远远小于案情审查。在司法审查中,通常不能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只在其监督许可权内行事。在一般情况中,AAT会根据案情重新审理案件,并可以接受新的证据。然而,就像Nguyen&Ors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High Court of Australia,C1/2022中的签证申请人一样,能够到高等法院纠正委托人的错误,挽救了这一局面

总之,减低失败的风险,每个在境内的签证申请都可以在AAT或澳大利亚法院进行案情审查,前提是申请人“在提出审查申请时身在境内”。

一些签证申请人,如ENS签证或永久居留技术签证的申请人,如果申请是在境外提出的,他们必须在拒签时和在AAT提出申请时都在澳大利亚,才能提出有效的AAT申请,见第347(3A)条,内容如下。

(3A)如果第338(7A)款涵盖了第5部分的可复审决定,那么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公民才能提出复审申请。

(a)在作出决定时,实际身处澳洲本土;并且

(b)在提出复审申请时,实际身处澳洲本土。

请注意,第338(7A)条规定。

(7A)在以下情况下,拒绝给予非公民永久签证的决定是第5部分的可复审决定。

(a)该非公民在澳洲本土之外的时间提出签证申请;并且

(b)该签证是在非公民处于澳洲本土或澳洲境外时可以颁发的签证。

很少有人能预测移民官何时作出签证决定,因此对这些人来说,就所有实际情况而言,没有AAT的案情审查,唯一的审查途径是司法审查,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

回到一个人错过了在AAT寻求案情审查的时限的情况,同样,唯一的途径是直接在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在21天期满和35天的时限之间,有一个短暂的空档期,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这时没有必要延长时间。

超过35天,申请人将需要延长时间。一般来说,如果司法审查的申请有价值,高等法院会批准延长时间。

因此,如果一个海外签证申请人被拒签,这虽然是一个挫折,但它可能并不是致命的,如果有适当的理由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可能会来拯救。高等法院的决定可以在这里找到。Nguyen&Ors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High Court of Australia,C1/2022 and Gajjar HC Matter No B37 of 2012。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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