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审批中值得警惕的个案

今天再次分享一个值得警惕的个案。读者要知道;曾经有过犯罪定罪经历的人,无论这些事件发生在多久以前,只要他们被判刑超过一年并曾在监狱中服刑,都可能在申请其他签证或公民身份时,其定罪的结果有可能被移民部重新考虑的风险。

更令人担忧的是,甚至已经获得的公民身份也可能受到威胁,尤其是如果定罪事件发生在获得公民身份之前。刑事定罪纪录或涉嫌的移民违规行为,如同一颗定时炸弹或隐匿在地雷下,每当一个人在移民方面迈出一步时,都可能触发潜在的麻烦。因此,这些人需要深思熟虑,权衡是否值得冒险去争取移民审批。

一个鲜活的案例就是最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一项决定(2023年11月1日判决),一位拥有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超过30年的人,他的公民身份最终被吊销!

问题的根源在于一宗历史性的儿童性侵案。构成这些罪行的事实发生在此人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之前,而定罪本身发生在通过入籍方式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之后。

这一判决涉及到澳大利亚2007年公民法第34(2)(b)(ii)条的适用,该条规定如下:

通过入籍获得公民身份

(2) 部长可以以书面形式吊销一个人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如果:

(a) 该人根据第2分部第2分列的规定是澳大利亚公民(包括根据第32条的规定的情况);以及

(b) 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ii) 该人在提交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申请后的任何时候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该严重罪行的定义如第(5)条所示;[以及]

(c) 部长认为该人继续保留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将违反公共利益。

严重罪行

(5) 为了本条款的目的,如果:

(a) 该人已被判犯有侵犯澳大利亚法律或外国法律的罪行,对该罪行判处死刑或严重监禁;以及

(b) 该人在成为澳大利亚公民之前的任何时间内犯有该罪行。

请参阅公民法第3条:

“严重监禁”指监禁至少12个月的刑期。

在Jones v Commonwealth [2023] HCA 34一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公民法第34(2)(b)(ii)条的合宪性,这意味著从宪法角度来看,吊销公民身份的决定是有效的。

以下是案件事实的简要概述(摘自多数法官Kiefel CJ、Gageler、Gleeson和Jagot JJ的意见陈述):

原告,Jones先生,于1950年出生在英国……出生时是英国公民……他至今仍然是英国公民。

Jones先生于1966年与父母移民到澳大利亚。1988年,他……根据1948年法第13 (1) 条被授予澳大利亚公民证书……

2003年,Jones先生在昆士兰地方法院被判犯有5项猥亵行为和淫秽袭击罪,这些罪行发生在1980年至2001年期间。其中五项罪行中有两项发生在他1988年成为澳大利亚公民之前。对于这五项罪行的每一项,他被判监禁两年半,可以同时服刑。

2018年,时任家庭事务、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吊销了Jones先生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根据公民法第34 (2) 条的规定。那时,Jones先生已经是澳大利亚公民29年,连续在澳大利亚生活了52年。自1966年抵达澳大利亚以来,他只离开过澳大利亚两次,总共约27天。在两次离开澳大利亚时,他都持澳大利亚护照度假旅行。

吊销公民身份后,根据《移民法》第35条的规定,他获得了“前公民”签证(前公民签证是永居签证一种但没有出入境权利,就是说假如出境便不能再入境澳大利亚)。但然后部长根据《移民法》第501条取消了该签证!他被送进拘留所,至今仍在那里。

这个案例表明,仅仅因为一个人在澳大利亚居住了很长时间,并不意味著他们的犯罪过去不会再次被提起。特别是如果一个人有刑事定罪纪录,无论多久以前,只要符合“严重监禁”的定义,那么这个人应认真考虑是否值得申请公民身份。历史性罪行,其事实发生在获得公民身份之前(但定罪发生在公民身份授予之后),会成为公民法第34(2)(b)(ii)条的一个潜在问题。

此外,任何与移民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调查,例如申请居民回国签证或公民身份。

举例来说,一个人可能在申请永久居民签证时使用了伪造文件,但这些文件在签证授予过程中未被发现。然而,在申请居民回国签证或公民身份时,整个原始签证文件都将被重新审查,这次伪造文件将被揭示。结果根据《移民法》第109条取消了签证,尽管最初的永久居民签证早已批准。

最终的教训是,过去的刑事定罪纪录或签证申请中的虚假文件可能会触发签证吊销。因此,即使对于155类别的签证,客户在申请之前必须确保满足第2.41或2.43条款中的要求。

总之,Jones案的裁定强调了公民身份保全的严谨性,尤其是涉及严重犯罪的情况。无论过去多久,都有可能因犯罪行为而付出沉重代价,这是需要谨慎权衡的事项。详细内容可参阅Jones案的完整文本:

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23/34.html#fnB41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Stanley Chan 澳洲移民及法律谘询

澳洲移民代理注册号码 MARN: 0430097(Chan)

地址: Suite 805/South Tower,Level 8,1-5 Railway Street, Chatswood NSW 2067

电话:(02)9412 1780 /(02)9412 1574

手机: 0423 375 068

传真:(02)9412 4976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 stanleyimmiandlaw.com.au

展开评论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