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AAT上诉的案子

笔者明白很多申请人对于打官司有很大介心,原因是法律的复杂性,像是如何聘请适当的律师进行案件的跟进?高额的律师费?另外没有所谓必胜的官司,就算胜诉了也不一定可以取得本身想要的结果。

近日一个被AAT拒绝的案件,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胜诉后,发回 AAT重新审理。案件内容如下“有关宗教 – 地下罗马天主教徒 – 有限度参加教会活动- 母亲和叔叔被捕 – 延迟申请保护及作为非法非公民的期间 – 被AAT的审裁官员认定在澳大利亚的参与和活动旨在增强保护主张,且支持证据有限 – 在教会中没有领导角色 – 两个孩子,其中一个现在是澳大利亚公民 – 以计划生育法律为由的主张被撤回 – 护照及多次出入境未遇困难 – 国家信息 – 官方容忍 – 梵蒂冈与中国当局之间的最近协议 – 审查下的决定被确认”。

申请人在2015年5月8日向部门提交的保护签证申请表中提供了以下信息;申请人来自福建地区。他认同天主教信仰。他是汉族人。他能流利地讲、读、写普通话。他的父母和弟弟居住在中国。他在澳大利亚结婚。他和妻子在澳大利亚生了两个孩子。

申请人首次持学生签证抵达澳大利亚,有效期至2011年3月15日。随后,申请人获得了另一份学生签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8日。

申请人声称他在2009年6月和2009年11月离开澳大利亚前往中国探亲。申请人在中国完成了他的教育,包括2008年6月在四川省某大学获得的学士学位。之后,申请人对申请保护签证的理由是;

声称他因参加地下教会聚会而会被迫害和逮捕,因为他不承认中国共产党(CCP)支持的爱国教会。

申请人声称他无法参加不遵循教皇教义的天主教教堂。申请人声称他在中国无法像在澳大利亚的任何天主教徒那样宣讲福音。他和他的妻子将被剥夺宣教和向罪人及不了解他们信仰的人传播福音的使命和愿望,他们的灵魂将不会进入天堂。爱国教会发布的福音禁令是他信仰的枷锁。 

申请人声称在2010年回国探亲时,他参加了一个地下教会,在考虑到参加家庭教会所面临的风险时,他感到非常紧张,担心被抓。 

申请人声称他的母亲在2014年因传播福音被逮捕,并在他父亲支付保释金后获释。 

申请人声称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而担心受到伤害,因为他和他的妻子有两个孩子。他担心他将被迫支付罚款并被迫接受结扎手术。在2016他的申请被移民部拒绝,同年他把案件上诉到AAT。等待时间是漫长的,三年后,2019年AAT才开庭,可惜AAT的审裁官员认为他的案件并不符合保护签证的规条,案件被拒绝。

2019年申请人把案件提交到联邦巡回法院,法院认为,第一审裁处因在决定纪录中声称申请人在澳大利亚“传教”(如第一审裁处所理解的该词)犯有错误,因为申请人并未提出此主张。案件重新发回AAT重审。

2023年7月份AAT重新开庭;案件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为澳大利亚有保护义务的人。 

审裁处手头有移民部档案、之前和现在的审裁处档案。档案包含保护签证申请的副本、包括洗礼在内的教堂活动照片、2016年4月4日发出的两份洗礼纪念证书、2015年4月为申请人和第二名申请人发出的天主教悉尼总教区洗礼证书、申请人儿子(第三名申请人)的新南威尔士州出生证明副本、申请人女儿的新南威尔士州出生证明副本、申请人女儿中国护照个人资料页副本、申请人中国护照个人资料页副本、申请人中英文声明副本、2015年5月20日所有申请人的过渡签证发放日期副本、以及第一审裁处决定的副本。 

第一审裁处档案包含教会发出的信函副本,声称申请人自2014年6月起参加他们的教堂,天主教小学于2019年2月4日确认申请人女儿入学的信函副本,以及代表的决定纪录副本。

现在的审裁处档案包含法院命令的副本。

作出重审时, AAT已考虑申请人因参与澳大利亚天主教会活动而可能面临的伤害。证据显示,该教会是悉尼一个相对传统的天主教会,拥有大量说中文的教友。没有证据表明它被指定为非法邪教或被禁止的组织。 

澳大利亚外交与贸易部报告,它并未意识到任何证据表明失败的庇护寻求者返回福建会与更广泛的社区区别开来,或容易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暴力,除非他们被认为公开表达持不同政见的观点或批评中国共产党。 

正如上述,AAT接受申请人可能寻求加入福建省的天主教会小组,如果他这样做,则AAT已考虑他是否会因此面临重大伤害。

AAT发现申请人不是也从未是地下教会的成员,然而,如果申请人参加中国的授权教会,AAT认为他不会面临实际的重大伤害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AAT不确信申请人中的任何一个是澳大利亚有保护义务的人。因此,决定不授予申请人保护签证的决定。

以上案件虽然申请人成功得到案件重新审理的机会,不但花钱也花费大量时间,但可惜最终都是失败告终。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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