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移民申請,情感真實就一定會下籤嗎?

配偶移民

(澳洲生活網)

從中國來澳大利亞結婚的簽證是300簽證,需要簽證申請人的未婚夫/妻擔保,允許簽證持有人在9個月中,在澳大利亞的境內結婚後遞交配偶移民的申請820/801簽證,這類簽證和在澳大利亞境外申請的配偶簽證309/100的要求基本一致,排的也是一個隊。

可以看到,配偶移民簽證的申請有兩個號碼,境內的820/801、或境外的309/100,這是因為:配偶移民簽證的申請要分兩步走,第一個簽證申請成功後,拿的是820或309簽證類別的臨時居留簽證,兩年後婚姻或同居關係還繼續存在和繼續的話,才能申請第二步801或100的永久居留簽證,也就是移民。

在第二步簽證的申請原來是比較簡單的,但是最近的審理有從嚴的跡象,能見到拒簽的案例也越來越多。移民官上門拜訪比原來多見了,當然,最常見的還是不打招呼的電話調查。如果在拜訪調查或電話調查中發現了有「疑點」,簽證官會作為證據來拒絕第二步的移民簽證申請。如果有簽證被拒簽了,應該來聯繫我們法蘭克澳洲留學移民事務所,尋求專業的幫助來上訴或重新申請。

配偶移民簽證的諮詢中,最常見到的誤區是「我們的感情是真的,難道會拒簽嗎?」,會的。簽證官和簽證申請人非親非友,怎麼能假設他知道申請人的婚姻或同居關係是真實和持久的呢?所有的真實都需要先用申請資料來表達和用申請資料來說服簽證官,如果文案的資料沒建立起簽證官的信心,那麼後續的電調一定會是嚴苛的,這裡的邏輯關係大家應該會明白。

有最近兩個配偶移民簽證申請在上訴庭AAT獲得勝訴,原本是根本不應該被拒簽的,這裡說的並不是簽證官犯了錯誤,而是簽證申請時候遞交的資料不足,或在電話調查的過程中有失誤而造成了簽證被拒。兩個案例中的簽證申請人和擔保人的關係都是真的,在2013年遞交的簽證申請,兩年多的時間,對簽證申請人來說,可以想像有多少的煎熬。

第一個案例是來自廣東申請人,擔保人M是老澳洲了,M的太太T在遞交309配偶簽證申請的時候,雙方已經認識了一年多,並且在中國結婚。雖然說兩人的年齡有點差異,但是原本沒有太多懸念的簽證申請卻被拒絕,問題出在電調上,顯然是沒有被指導過的。舉例來說,被問到:婚宴有幾桌?M說1桌,T說兩桌,M的嫂子說5桌,事實呢?1桌大人,1桌小孩(M覺得小孩不算),而嫂子說5桌是覺得1桌太少不好聽。M在這兩年里奔波於中澳兩地,2015年3月,寶寶也出生了,T才剛剛贏回了上訴。

第二個案例的申請人來自歐洲的盧森堡,擔保人是澳大利亞人N擔保同居女友J。J在認識N後,持旅遊簽證來到澳大利亞,兩人同居了3個月左右後,遞交了820配偶簽證的申請。在移民法律中所明確的配偶關係,有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我們通常說的同居關係的建立,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事實婚姻的建立需要有超過12個月的同居關係來證明。可以想像,如果在簽證遞交的時候同居時間還沒有到12個月,也沒有任何的其它的證明來免去這個12個月的期限,簽證被拒是理所當然的。在上訴庭的遞交的資料中,顯然是有移民代理介入了,大量的資料顯示了N和J的同居關係依然存在,並且計劃在不久的將來結婚。但真正贏回上訴的是一個關鍵的註冊文件,免去了一定要同居12個月的規定。

簽證申請中的失誤造成簽證申請人的損失,有的時候是不能用金錢、時間或其它可以量化的東西來衡量的,這也是在澳大利亞法律規定,一定要有澳大利亞註冊移民代理資質的人,才能給出簽證上諮詢和辦理的原因。

 

 

作者:Frank Lin

供稿:法蘭克澳洲留學移民事務所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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