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4020立法條款—— 澳洲簽證材料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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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澳大利亞立法4020條款規定,對發現有文件造假和提供誤導信息的簽證申請,將予以拒簽,並在拒簽後的3年內,不允許申請人再次提交申請。

打擊造假對澳大利亞來說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 但造假行為卻愈演愈烈,讓移民局十分難堪。儘管澳洲移民局增加人手,擴大調查手段,甚至成立專門機構打假,也取消了一些簽證,處罰了一些人,但並沒有起到警示的效果。假文憑,假雅思,假工作經驗,假親屬關係是最讓移民局頭痛的造假行為。澳洲曾與一些國家有互換合約,以確保官方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但從移民法律上對造假行為予以懲罰,目前澳洲還是第一次。

立法4020條款實施之前,澳洲的移民簽證條例當中規定:如果發現簽證申請中有假文件的話,只能以個人品行問題拒絕簽證。而立法4020條款則直接給予簽證官權利:對造假行為說「不」的權力,並讓申請人承擔後果。其直接後果是:簽證申請人3年不能提交同類別簽證申請;間接後果是:簽證申請人可能永遠因為個人品行問題,不能提交任何簽證申請。

實施立法4020條款的真實意義在於,它直接影響到以下申請人:

  • 4020條款並沒有要求是簽證申請人在造假,無論是申請人自己造假或誤導, 還是個人、或其它機構造假,比如:僱主提供假工作經驗,學校提供假文憑,親屬嫌麻煩提供假出生證明,即使假文件是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的,那麼簽證申請人也要承擔責任。
  • 如果申請人因為4020條款被拒簽,其後果是3年內不能再申請簽證。這種懲罰的嚴厲程度,相當於申請人被遣返回國,必將被打上品行問題的烙印,影響以後的所有申請。
  • 4020條款將以移民局的調查為準, 即使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真實的,但如果移民局無法核實, 或核實有誤差的情況下,申請人也可能受4020條款的影響。比如: 以前僱傭你的僱主已經將生意轉讓,新的僱主無法核實你的以前工作經驗,或否認你以前的工作經驗,那麼受害的還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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