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在澳洲範圍內,各州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標準。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僱主確保員工在工作場合不會有危險。這意味著僱主有責任採用相應的步驟去評估、識別和消除潛在危險。
在2011年5月維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Australia Pty Ltd),一名建築工人從40米的高空從打地樁機器上墮落而死,原因是在該機器的高空保護裝置上少安裝了一個螺栓。公訴人認為:
被告,即僱主,持不同意見,認為無罪。經過17天的審判,維州地區法院宣判被告有罪並罰款45萬澳幣。被告不認罪且認為罰款數額高而上訴。公訴人認為罰款數額少也不認同判決,因此雙方上訴到維州高等法院。
在2016年3月,維州高院宣布維持被告有罪並加重了罰款,從45萬上升到150萬。維高院認為:
維州高院加重處罰的判決先例,維州的各級法院都需要遵守。其他州的各級法庭可以借鑒該判決,雖然不強制跟隨,但有說服力。
以上案例以及處罰給澳洲僱主一個明確的信號,僱主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和步驟去消除安全隱患,切莫違反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否則會受到重罰。違反的程度和是否發生事故無關,也和違反大小無關,因為小違反也可能造成大事故。
供稿:王剛律師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5月11日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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