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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州高院對違反職業健康和安全法的最新判決和解釋

(澳洲生活網)在澳洲範圍內,各州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標準。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僱主確保員工在工作場合不會有危險。這意味著僱主有責任採用相應的步驟去評估、識別和消除潛在危險。

在2011年5月維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Australia Pty Ltd),一名建築工人從40米的高空從打地樁機器上墮落而死,原因是在該機器的高空保護裝置上少安裝了一個螺栓。公訴人認為:

  1. 該僱主本可以發現該危險。
  2. 該僱主沒有把該機器的正確的起落程序文字化並執行。
  3. 該僱主對工人的培訓不充分。
  4. 該僱主沒有派相關人員監控打樁機的起落程序。

被告,即僱主,持不同意見,認為無罪。經過17天的審判,維州地區法院宣判被告有罪並罰款45萬澳幣。被告不認罪且認為罰款數額高而上訴。公訴人認為罰款數額少也不認同判決,因此雙方上訴到維州高等法院。

在2016年3月,維州高院宣布維持被告有罪並加重了罰款,從45萬上升到150萬。維高院認為:

  1. 該僱主違反了安全條例,沒有消除對工人的安全隱患。
  2. 工人的死亡或受傷就是足夠的證據。
  3. 違反職業健康和安全法的程度並不是用由於違反所造成的後果來衡量。一個很嚴重的違反,可能最後沒有造成傷害,或只造成很小的傷害,但一個很小的違反,卻可能造成一個工人的死亡。

維州高院加重處罰的判決先例,維州的各級法院都需要遵守。其他州的各級法庭可以借鑒該判決,雖然不強制跟隨,但有說服力。

以上案例以及處罰給澳洲僱主一個明確的信號,僱主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和步驟去消除安全隱患,切莫違反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否則會受到重罰。違反的程度和是否發生事故無關,也和違反大小無關,因為小違反也可能造成大事故。

 

供稿:王剛律師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5月11日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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