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澳洲有各種重大聯繫就一定能拿到155居民回簽簽證嗎?

(澳洲生活網)

案例:A先生多年前取得了澳洲永居簽證,因為在中國有很體面職業的緣故,除拿到永居後斷斷續續訪問澳洲幾次加起來3個月外,一直沒有來澳洲生活及定居。但A先生在澳洲購置了數套房產、孩子正在澳洲接受教育,並已成為澳洲公民。A先生最近決定放棄在中國的事業,返回澳洲長期生活。於是向移民局申請155居民回簽簽證(RRV),但結果是申請被很快拒絕。A先生本以為有很多與澳洲重大聯繫的證據,申請155RRV應該不是一個問題,那為什麼還會被拒絕呢?

老托點評:「居民回簽簽證」裡邊有一個重要的、困難的,也是許多申請人常常忽略的問題,那就是申請人在申請RRV前,有沒有超過5年不在澳洲居住。

如果沒有,那申請人只需要證明與澳洲的重大聯繫(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 如果有超過5年未在澳洲居住,那除了展現與澳洲的重大聯繫外,還要說明「有壓倒性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迫使申請人不得不超過5年不在澳洲居住。

如果不能拿出壓倒性的理由,說明離開澳洲5年或以上的原因,即使申請人保持了與澳洲的重大聯繫,也不能獲批155RRV簽證。一般來說,壓倒性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必須是身不由己(Forceful)下產生的,一些主觀的因素,往往不能被考慮特殊情況。下列情況,有可能被考慮為特殊情況:

  1. 海外家庭成員重病或死亡;
  2. 身居海外,與澳洲公民保持持續的配偶關係;
  3. 申請人在海外涉及民事官司;
  4. 推遲返澳,希望孩子完成海外一定階段的學業……

等等。

A先生大談他在中國工作的必要性,怎麼樣在中國工作,然後寄錢給澳洲的孩子,供他們在澳洲上中學、上大學。從我們中國人的角度看,是啊,沒有A先生的支持,他在澳洲身為公民的孩子,怎麼付得起學費,怎麼為澳洲做貢獻,這難道不是一種 「壓倒性的理由」 嗎?答案是否定的。

移民法中規定,Compelling Reasons必須是身不由己(Forceful)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A先生可以放棄他在中國的工作,到澳洲找工作,通過澳洲的收入養活他在澳洲的子女。因此,移民官不認為A先生有Compelling Reasons,儘管A先生有與澳洲的各種聯繫。這樣RRV簽證還是被拒絕了。

通過以上案例說明,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要清楚地知道移民法規上對每類簽證的清晰規定,慎重進行申請及制定相應方案,避免出現申請人想的是一套,而簽證規定又是另一套的情況。

 

 

作者:Tony Xiong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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