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匯款的時代過去了??央行重拳出擊嚴管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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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轟轟烈烈的英達在美國偷稅漏稅案以一場當庭和解的方式畫上了休止符。此案中,中國著名導演英達在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間先後將46.4萬美元拆分為50次,分別存入銀行賬戶中,卻從未申報過。英達的知名度使得這起事件被無數自媒體與網路媒體爭相報道,在澳洲的華人圈自然也不例外。與此同時,英達的遭遇也讓澳洲的華人感到深切的憂慮,唯恐同樣的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澳洲對於海外匯款是什麼規定?會不會被認為是我在海外的收入?有什麼後果與處罰?這是我們在英達案曝出以後,接觸到的出鏡率極高的問題。可能會讓大家失望,我們本次文章不會探討這些,而且我們的主題也恰好相反。由於英達美國案的影響,使得一些本就容易引起別人注意的問題聚焦到了鎂光燈下,但如此一來,另外一些隱藏在黑暗之中、卻或許更加關鍵的問題就自然而然為人所忽視。比如,近期有太多人問我們澳洲對於海外匯款是什麼規定,但另一個對立層面的問題,我們卻鮮有聽到。如果上面的問題,換一個主語會怎麼樣呢?

比如,中國對於海外匯款是什麼規定?或者,我們問另外一個問題:

中國對於外匯流失是什麼態度?

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外界傳言,國內為防止外匯流失,決定將自然人每年5萬美金的換匯額度大幅度縮減為1萬。《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出台,卻說明了它並不僅是傳言,在《管理辦法》中,自然人的換匯額度並未改變,依舊為5萬美金。但是,它卻標誌資金自由流通的時代結束。

本報告的核心內容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調整為5萬元,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有三條: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單看上面的文字,這項政策的意義已經非常明了了。以往的話,我們在國內每人每年有5萬美金的換匯額度,每天有1萬美元的取現額度。一旦該政策實施,我們每天就只能取出不高於5萬人民幣的等值外匯。比如我們想要取現澳元,按目前的匯率,我們只能取出9529澳元的現金,超過這個額度就要申報。所以為了避免申報,我們勢必會想辦法把換鈔額度控制在9529的範圍之內。如果您被列入合理懷疑的對象,申報就很有可能被拒,到時您雖然手握5萬美金的換匯額度,拿不出錢來就等於沒有。

同時,政策也限制住了人們想要現匯到海外的企圖。以往每人只要是在5萬美元以內的匯款,基本都是被允許的,也無需申報。但自從該政策出台後,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要上報。當然,也有被懷疑、被拒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您有5萬美金要匯到國外,以往只需要一次,但現在就需要分五次,不僅增加了匯款的成本,也增加了時間。如果您真的被列為合理懷疑的對象,那您之前的「ATO會不會將我的海外匯款算作收入?」的擔心就會變得多餘,因為您的匯款很可能都不會過來。

更絕的是,在以往,無需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四大類機構,這次也納入管理範圍,這也基本堵死了人們購買境外保險和藉助資金槓桿換匯的渠道。

新規還明確了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並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真按照這一套標準執行,能否購匯基本都掌握在金融機構和外管局手中,不管是移民、境外買房、留學,只要涉及到大額或者長期購匯的行為,都有可能被列入懷疑對象,成為反洗錢和金融安全大旗下的重點監控對象。

《管理辦法》與之前提及的CRS相交輝映,宣誓了中國對於反洗錢、反資金外流的重視程度與決心,自2010年,隨著移民熱潮的出現,境外匯款也就開始變為時尚。這場大戲唱到2017年,或許真的將走向謝幕的尾聲?

附:最後我們整理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值得關注的條款,特此附在下方。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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