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家庭法院始終是以保護未成年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原則。
禁止出境令(Watch List Order)
當父母一方認為他們的孩子可能被另一方或其他人帶出澳洲國境,並且返回澳洲的可能性小時,可申請澳洲家庭法院簽髮禁止出境令,把孩子的名字放在海關禁止出境名單中。直到家庭法院取消該令,孩子才可以離開澳洲國境。
如果事情緊急,可撥電話至澳洲家庭法院值班法官,在不出庭的情況下,直接拿到禁止出境令。然後,立刻通知澳洲聯邦警察,執行該禁令。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直接聯繫澳洲聯邦警察,把孩子的名字放在海關禁止出境名單上。
提供信息令(Commonwealth Information Order)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把孩子藏匿,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拿到澳洲家庭法院頒發的提供信息令,要求可能知情的、在澳洲範圍內的任何人或機構提供該孩子的信息。
搜救令(Recovery Order)
如果孩子的位置已確定,可通過法律途徑拿到澳洲家庭法院頒發的搜救令,強制藏匿方交出孩子。需要注意的是,該搜救令只適用於澳洲範圍內以及海牙公約的所有成員國。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因此,搜救令在中國不可行。
供稿: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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