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與其中的風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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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上周的專欄里,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的李亘律師為大家介紹了財產協議的定義以及如何訂立財產協議,在這周中,李律師將繼續就《協議的內容和實施》以及《訂立協議的問題和風險》兩部分內容進行分享。

協議的內容和實施

至於財產協議的內容,根據協議訂立的時間,協議的內容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差異。簡單來說,針對婚前和婚中(分居前)的協議,雙方可以在協議里約定雙方現有的資產,一旦感情破裂,將如何分配;同時雙方可以約定雙方將來在婚姻中所獲得的資產,一旦雙方感情破裂,將如何分配。相比之下,針對分居後或婚後的財產協議,由於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協議的內容會主要處理雙方現有的資產將如何分配,而不涉及到雙方將來的資產。

此外,針對婚前和婚中(分居前)的協議,協議中針對財產分配的條款只有在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才能生效。換句話說,如果雙方的感情一直幸福美滿,也許雙方永遠都用不到這份協議。不過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婚前和婚中(分居前)的財產協議被很多人認為是保護自己財產的一個重要手段,尤其是在雙方婚前財產相差較大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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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產協議的實施,根據澳洲的家庭法,只要是財產協議里涉及到的財產,法院是無權針對這些財產做出裁定。換句話說,凡是協議里涉及的財產,只要協議是生效的,那麼這些財產就只能按照協議的條款進行分配。當然,有些協議並不會涉及雙方所有的財產,比如有些婚前協議只約定了婚前的財產將如何分配,而並沒有約定婚姻中雙方財產的歸屬權,在這種情況下,協議中不涉及的財產,雙方還是可以通過法庭訴訟的方式進行分配。

訂立協議的問題和風險

雙方依照法律的要求訂立了協議,但在法律上並不代表這份協議是萬無一失。如果協議中的一方有合法的理由,他還是可以通過法庭申請,要求法院認定協議是無效的。當然,並不是任何一個理由都可以讓法院認定協議無效。根據家庭法第90K條和90UM條,主要有幾個理由可以讓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1. 在簽署協議前,其中一方對於自己所擁有的資產有隱瞞的行為;
  2. 在簽署協議前,協議其中一方給另外一方施加了不恰當的壓力,或其中一方並非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了協議;
  3. 在簽署協議的時候,其中一方的律師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給客戶提供足夠的法律意見;
  4. 在其中一方主要照顧小孩的情況下,協議的條款對於照顧小孩的一方十分的不公平。

針對以上幾種理由,第一點指的是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其中一方沒有如實的公開自己的全部財產。其原因是在家庭法中,法律要求雙方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分配財產的決定。如果訂立協議的時候其中一方隱瞞了資產,另外一方就有一個合法的訴求,說自己是在不完全知情,或被欺瞞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因此,在簽訂協議前如實的公開自己的財產,並留下書面的證據是十分重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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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二點主要是針對簽署協議的時候,雙方是否是在公平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告訴B,你不跟我簽婚前協議我們就不結婚,而B迫於壓力簽署了協議。在這種情況下,A給B施加了不恰當的壓力,所以B在日後可以因此申請,讓法院宣判協議是無效的。

第三點主要是針對律師是否給客戶提供了足夠的法律意見。如果其中一方的律師沒有盡到他的職責,提供應有的法律意見,這一方是可以因此向法院申請,宣判協議無效的。因此,在這一點上,有可能其中一方是完全無辜的,只是因為對方律師的失職,而導致協議無效。這一點也是協議簽署過程中最不可控制的風險。

以上第四點主要是針對雙方有小孩,而且協議的其中一方在雙方分手後將主要承擔照顧小孩的責任這樣的情況施行的。法律如此訂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照顧小孩的一方能夠分得一部分資產,給他和小孩未來的生活一個保障。

綜合以上幾點,雖然訂立了財產協議還是會面臨協議無效的風險,可財產協議還是雙方根據各自的意願分配財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至於如何最大程度降低風險,我們還建議客戶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來完成協議的簽署。

(全文完)

 

 

供稿: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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