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設立及相關法律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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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就《公司設立的條件》和《董事與股東的區別》兩部分內容,與讀者們進行了分享。這周,我們將與大家分享《針對公司的一些法律誤區》。

針對公司的一些法律誤區

在我們的工作中,針對公司,我們經常接觸到客戶提出的一些的問題。我們把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希望能對您有一些幫助。

(一)「我們公司有幾個股東,現在公司的運營需要資金,那麼每個股東都應該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出資。」

這是我們遇到最常見的問題。遇到這個問題的客戶一般都是公司已經設立,股東名單和各自的持股份額都已經確定。可在公司運營的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公司運營需要資金,各股東之間對於公司的資金投入產生了一定分歧。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的回覆是:如果公司需要追加資金,公司的股東自身是沒有義務給公司提供資金的。原因很簡單,公司的股東一旦獲得了自身的股份,那麼其主要的角色就是參與公司的分紅,而並沒有繼續投資的義務。如果公司需要資金,而股東願意繼續投資,那麼股東額外的投資需要以公司發行新股給該股東,或是以該股東借款給公司的形式進行。同樣,這一切都是建立在股東自願投資的基礎上,而非股東的義務。同理,如果公司虧損,股東是沒有義務替公司承擔虧損或是債務。

(二)「我在公司中占股30%,那麼公司賺的錢就一定要分30%給我。」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的回覆是:的確,占股30%表示該您應該分得30%公司的利潤。可公司的利潤在公司分紅之前完全屬於公司,並屬於非股東個人。而公司是否分紅,分紅多少,完全取決於公司董事(或董事會)的決策。在一些公司中,如果公司需要保留比較富餘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不會分紅。在這種情況下,的確公司是有利潤,可股東卻無法分得這些利潤。因此,回到我們的問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如果您在公司中占股,在公司分紅的情況下,您會按照您持股的比例,取得部分分紅。

(三)「因為設立公司需要一個在澳洲居住的董事,我可以讓我澳洲的朋友做這個董事,可實際的管理由我負責。」

有這樣問題的客戶通常是因為自身原因無法滿足居住在澳洲這個條件,因此,該客戶希望通過讓朋友做公司董事這樣的方法,滿足設立公司的要求。如果您也有這樣的考量,我們的回覆是:的確,這樣做能夠讓您滿足設立公司的要求,可您同時需要了解以下的風險:

一.在法律中,董事擁有管理公司的權利。因此,無論您與您的朋友之間私下有怎樣的約定,您的朋友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管理公司。這一點可能會對您公司的運營造成一定的困擾。

二.由於在法律中董事對公司的管理富有責任,所以,無論您的朋友是否參與公司管理,其都需要對公司的行為負責。因此,在這樣的安排中,您朋友自身也會承擔較大的風險。

 

作者: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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