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永居簽證到期之後該怎麼辦?(下)

(接上期)

4.澳洲移民法對簽證申請人與澳洲之間實質性聯繫的相關要求

根據澳洲移民法中Reg155.212(3)及(3A)的規定,155/157類簽證申請人與澳洲之間實質性的聯繫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要求:

  • 生意(Business Ties):

通常來說,除了考慮簽證申請人在澳洲的生意規模和性質外,移民局還會重點考察該生意是否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了就業機會;生意是否在澳洲境內、或為澳洲創造產值;它是否在澳洲境內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其是否出口澳洲產品、或引進它國技術等等。簡而言之,只要該生意能為澳洲經濟、就業做出貢獻,就沒有太大的問題。

  • 文化(Cultural Ties):

如果申請人在澳洲從事知識、藝術、體育或宗教方面的事業,並且達到專業級別,而且還是澳洲相關文化或體育團體/協會的成員,就能證明自己在文化上與澳大利亞有著實質性聯繫。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會綜合考慮申請人之前的永居簽證類型以及獲批的依據,最好能證明當年你就是因為在澳洲從事這方面的工作而獲得永居簽證的。

  • 工作(Employment Ties):

如果申請人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nt Job),通常就可以滿足該項要求。

  • 個人(Personal Ties):

這條要求比較靈活,也比較人性化。原則上,申請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越長就越有利。在澳洲,若申請人有諸如房產的資產、或有澳洲國籍的公民/永居身份的親屬長期定居,也是加分項。總之,要讓移民局相信,儘管之前由於種種原因離開了澳大利亞,但申請人和澳洲仍然有無法割捨的關係,其仍然願意長期在澳洲居住。

5.哪些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在Policy中給出了以下幾種情況:

  • 申請人海外的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 申請人在海外居住,是為了和澳籍配偶團聚,兩人的關係必須是持續、穩定的;
  • 申請人或申請人陪同的家庭成員在海外接受複雜或長期的醫療治療,且無法旅行;
  • 申請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並且時間不受其個人掌控;
  • 申請人由於自然災害、政治事件、或其它類似的事件,無法返回澳大利亞;
  • 申請人由於重要的個人原因,推遲了返回時間。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學業(通常,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斷申請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時,也會綜合考慮其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以及之後返回澳洲定居的意願。

簡而言之,當移民官認為,任何一個理智的人在申請人當時的情況下,都會做出和其一樣的決定,就會認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全文完)

 

 

 

供稿:澳斯達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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