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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買賣(6):合同交換之後賣方的責任

(接上期)

在生意買賣的合同交換之後,買賣雙方被綁定,賣方必須出售該生意給買方;在其它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如成功拿到租約,買方必須購買該生意。買賣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定下成交的時間,通常來說,是在合同交換之後的第28天成交。

在成交之前的這個階段,賣方需要按照下面的方式來繼續運行生意,直到成交那一天。如果賣方違背下面的原則,買方可單方面取消合同,拿回定金,起訴賣方違約,並要求賠償。

  1. 維護該生意的商譽。
  2. 該生意需要按照合同交換之前的方式正常運行。
  3. 維護生意設備,確保設備在成交時的狀態和簽合同時的狀態相同。
  4. 如果租約需要續租,賣方有責任在租約規定的時間段內續租約,保證租約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5. 在沒有買方同意的情況下,賣方不可以做廣告宣稱該生意易主,並賤賣商品。
  6. 在沒有買方同意的情況下,賣方不可以取消與第三方所簽合同、各類執照,也不能做出任何可能被第三方取消合同、或執照被吊銷的行為。
  7. 在沒有買方同意的情況下,除非有相關法律要求,賣方在這段時間,不得更改或額外給予僱員各類權益,如養老金、年休假等。

(未完,待續)

 

 

供稿:王剛律師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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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0月30日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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