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撫養義務(後篇)

澳洲法律

(接上期)

前篇我們介紹了配偶撫養的澳洲法律依據以及目的,本篇我們來講解法院判配偶撫養時具體會考慮什麼原則。

支付能力

被告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並不是僅僅看他/她的收入。房產是否屬於被告,是否有貸款要還;被告其它的經濟來源,被告的掙錢能力,都會被法院考慮進去。和小孩撫養的舉證程度不一樣,在配偶撫養義務的申請中,原告需要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經濟來源;否則,法院更傾向於相信被告。

要和小孩撫養費區分開

在進行配偶撫養費支付申請時,費用必須是有關配偶開銷的,並非是用於小孩的。根據澳洲家庭法院Drysdale& Drysdale 2011的判決,法官們一致認為:「沒有把配偶的開銷和小孩的開銷區分開來的配偶撫養申請,是不會成功的」。

年齡和健康狀況

根據家庭法的規定,對於50到60歲、沒有很強的工作能力,主要工作是家庭主婦和照顧小孩子的女性原告來說,年齡是很重要的考慮因素。

健康狀況包括:身體和心理的健康狀況。關聯的開銷包括:合理的治療費用、合理的私人保險購買費用等。如果原告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但是,因為要進行醫療支出而不能養活自己,法庭還是會支持原告配偶撫養的申請。

年齡和健康狀況還有可能影響到一方將來是否可以重新工作。一般來說,法院會認為:

  • 年輕的、沒有小孩的原告,應該去申請工作,養活自己;
  • 如果原告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工作了,那麼,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原告會被認為有找到工作的能力;
  • 如果小孩年齡小,還未入學,那麼,法院會認為:主要照顧小孩的家長,是沒有辦法集中精力進行全職工作的。

這些都會影響配偶撫養費的計算。

需要供養他人

如果被告又和他人同居、或者生小孩,那麼,法院會考慮,被告需要供養新的配偶和新小孩的義務。

根據判例法Soblusky&Soblusky (1976), 法院並不會認為:供養前任配偶的義務要高過供養現任配偶/小孩的義務。事實上,一般認為,是被告的現任家庭更重要。法院會儘可能的平衡前任和現任的撫養責任。

其它原則

法院還會考慮其它的原則,比如雙方生活質量的差距、衣食住行必需品的支出、原告的學習培訓支出、婚姻時間的長短等等。在前篇中舉的例子里提及,如果被告的收入不能支付原告所需要的數額,他/她可以提出讓法院重新審理配偶撫養費用的申請。

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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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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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師,偉博律師事務所,WB Legal Group偉博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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