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事實婚姻(上篇)

澳洲法律

有人經常聽到:在澳洲,家庭法不僅保護領了結婚證的夫妻,也保護同居在一起、有著「事實婚姻」的夫妻。那什麼樣的情況算作是「事實婚姻」呢?

法律規定

根據1975年聯邦家庭法的第4條第1款規定,事實婚姻的定義是:

  • 雙方都沒有領結婚證;並且
  • 雙方沒有家庭關係上的聯繫;並且
  • 所有雙方關係中的所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夫妻的身份,真實的過著家庭的生活。

第一點雙方沒有領結婚證很好理解,第二點家庭關係上的聯繫則和世界其它地區的規定有些不同。在澳洲,如果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小孩(包括領養的小孩),或者一方是另一方的後代,或者雙方有共同的父母,雙方就會被認為是有家庭關係上的聯繫,不能被法律上承認是事實婚姻。

雙方關係中的所有證據

法律里並沒有詳細解釋什麼情況可以算作是事實婚姻,只是在第4AA條里舉了一些常見的事實婚姻的例子。在1986年的案件D v McA中,鮑威爾法官詳細解釋了從哪些方面的證據可以判斷事實婚姻。這些證據包括:

  • 雙方關係的時間長短;
  • 同居的性質和程度;
  • 是否有夫妻上的行為關係;
  • 雙方經濟上的混合和獨立程度;
  • 雙方怎麼樣購買、使用雙方財產;
  • 對於共同生活的付出;
  • 雙方關係是否有在州和地區政府註冊;
  • 雙方親戚朋友對於這段關係的看法。

以後的家庭法法官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都參考了鮑威爾法官的這些觀點。在家庭法的發展中,有很多新的情況出現。哪些情況是事實婚姻,哪些不是,我們下周的文章會具體分析。

結語

如果您不確定您是否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您可以直接撥打61 2 8084 8341,預定時間,來偉博律師事務所悉尼市中心的辦公室: Level 6, 1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和律師見面,詳談您的家庭法方面的問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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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師,偉博律師事務所,WB Legal Group偉博集團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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