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法真實案例系列:中國父親拋妻棄子只身前往澳洲 功成名就之後卻無法擔保孩子

在大家的通常理解中,子女簽證是澳洲最容易的幾種PR簽證類別之一。但是在申請的實踐中,還是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難點和隱患的。

今天我們要講述的,是一個關於子女簽證Child Visa (簽證類別101)的案例。這是一個真實的移民上訴法庭(AAT)的案例。案件號 Chen (Migration) [2019] AATA 5074

在講述之前,我們先帶大家簡單的了解一下子女簽證的要求:
1.申請人需要是澳洲公民、澳洲PR、有效紐西蘭公民的子女;
2.子女需要小於25周歲;
3. 如果子女年滿18周歲,還需要滿足以下:
● 沒有結婚、沒有配偶;
● 日常生活(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的必要支出全部由擔保人出資;
● 保持全職的學習;
● 不參與全職的工作。

接下來我們就進入主題,開始案例的講述:
主要人物:
● YC —— 子女簽證的申請人,申請時已年滿18周歲;
● MW —— 申請人的母親,居住在中國;
● WC —— 申請人的父親,澳洲永居簽證持有人。

案件背景

故事開始於1998年,初為為人父的WC,在孩子還不足一歲之際,隻身持有3個月的旅遊簽證前往澳洲,並且至此一去不返。 WC在澳洲非法滯留了超過10年,並且還因為自己的黑民身份被移民局關押了數個月。在經歷了一段黑暗的歷史之後,WC和另一位澳洲女子結婚,在澳洲經營了自己的木工生意,並最終拿到了澳洲永居身份。

在2011年,功成名就的WC和MW正式離婚,並一次性給與了MW一筆18萬人民幣的補償金。

2016年,在YC剛剛年滿18周歲之際,WC決定幫助他的孩子申請子女簽證,並遞交了申請。不幸的是,這個簽證在2017年被拒。

WC提起了AAT上訴,經過漫長的等待和審理,最終AAT還是在2019年維持了移民局的原判。 YC沒能成功獲得澳洲簽證。

要點分析

這個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WC有沒有在孩子YC年滿18周歲之後,為為他提供經濟支持,來讓YC支付食品、衣物、住所等生活必要的費用。因為如果WC沒有辦法證明他給YC提供了支持,那麼YC就不符合子女簽證的要求。

圖:AdobeStock

重要證據

1. WC向AAT宣稱,在1998年至2011年期間,每年向他的妻子和孩子匯款約10,000澳元的生活費。但是由於他在澳洲的黑民身份,所以沒有辦法提供任何書面的材料去證明這些匯款。
因為沒有辦法證實這些匯款的真實性,所以AAT最終沒有採納這條證據。因此,WC沒有辦法證明自己在1998年至2011年期間,對其孩子YC提供了資金支持。

2. 在2011年,WC一次性支付了MW離婚補償金18萬人民幣。並且提供了當時的補償協議書。協議書中寫道,這筆費用是用來補償MW的經濟損失,補償MW撫養YC的損失等。
這筆費用有明確的匯款記錄和用途說明。但是因為費用是由WC支付給MW的,並且沒有明確說到這筆費用會包含YC年滿18周歲之後的費用。因此法院無法判斷YC在年滿18周歲之後的生活費中,是不是有MW的貢獻。

3. 在2015年和2016年,WC分別兩次給YC匯款,每次匯款了12000人民幣。根據當事人的描述,兩次匯款分別是為了給YC購買手機和其他物品。

由於這兩筆費用的用途是購買手機,並不是移民局所規定的食品、衣物、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因此不能憑藉這兩筆費用就認定WC給YC提供了生活資金支持。

判決

結合上面3點證據,AAT認為YC沒有在WC成年之後提供生活必要的資金支持,所以YC不滿足子女簽證的要求,因此被拒簽。

律師評語

在大家的通常理解中,子女簽證是澳洲最容易的幾種PR簽證類別之一。但是在申請的實踐中,還是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難點和隱患的。
就拿這個案件來看,如果父親WC在2011年的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就考慮到未來子女簽證的要求,那麼這個拒簽是可以完全避免的。甚至在2016年孩子成年之後,及時的做出補救,也不至於會產生拒簽的結果。

澳洲移民法是一個非常複雜和龐大的體系,普通人可能根本沒有辦法完全熟知每一個細小的要求,更別說完整的理解移民法中的每一項要求了。

在面對並不簡單的澳洲簽證時,提前諮詢專業的移民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這是我們盛晶律師行一貫提倡的宗旨。如果您對子女簽證或者其他簽證有什麼問題,歡迎隨時諮詢專業靠譜的盛晶律師行。

此文章的內容純屬參考,不屬於法律建議

 

供稿: 盛晶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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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0年1月22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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