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冷靜期內是否可以取消合同?

在澳大利亞的一些合約簽訂前都會有法定冷靜期,給予買房者額外時間做決定。然而一旦過了冷靜期,想要違約將會需要付出極大的代價。因此,在冷靜期內考慮清楚自己的選擇至關重要。

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顧名思義,就是給自己更多考慮時間,甚至可以反悔取消合同。在澳大利亞的一些合約簽訂前都會有法定冷靜期,給予買房者額外時間做決定。然而一旦過了冷靜期,想要違約將會需要付出極大的代價。因此,在冷靜期內考慮清楚自己的選擇至關重要。

在維州,根據Sale of Land Act 1962第31條的規定,買家可以與買家簽署完購房合同(商業用房和面積大於20公頃的農業用地除外)的三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賣家,終止合同。但賣家有權向買家收取$100澳幣或者合同中房屋售價的0.2%, 以較高者為準,作為補償。

但是,根據Sale of Land Act 1962第31(5)(c)條,如果賣方和買方之前已經簽訂了出售同一塊土地類似條款的房屋買賣合同(比如一個合同價為90萬澳幣,另外一個合同價為95萬澳幣),則第31(2)條不適用相同的條款。

最近,我遇到了一個技術問題,即購買者希望在冷卻期間終止合同,但雙方已經簽訂了一份以前基本相同的期限出售同一塊土地的合同。有趣的是,我發現供應商沒有通過交換方式向購買者提供簽署合同的副本。在得到大律師的建議後,我了解到買方可以終止合約,因為雙方沒有交換之前簽署的合同。

根據澳洲法律,雙方簽訂(enter into)合同的定義為簽訂合同並且完成了交換手續。如果雙方僅僅簽訂合同,但是沒有交換手續的話,那麼法院不認定為簽訂(enter into)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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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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