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托运通】合理与合法 配偶签证及商业投资移民案例分析

(澳洲生活网)

澳洲的移民法律,只是澳洲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小小一环,而这小小的一环,与来自五湖四海的新老移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只是澳洲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中的一环,却在很多地方、很多场合显示出它的深邃与复杂。

今天举两个例子说明:面对复杂的移民法律,有时可以跟着感觉走,但有时真要弄清楚里边的门门道道,有时一些事情看起来合理,但是却不合法,一些事情看起来合法,但又不太合理。只有弄清楚了这里边的关系,才能保证自己站在合法的立场,不至于被动。

现在先举两个不见得合理、但合法的案例。

合法但不合理

案例1:

我们代理过这样两个案子,一个案子是“前妻担保前夫”,另一个案子是“现任妻子担保前任妻子”。这个在我们常人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不太合理,但这两个申请都获得了批准,说明它们合法。

第一个案例的情况是这样子的:A女士与B先生在中国育有一子C,因感情破裂,二人离婚。后来B先生在中国有了一段新的婚姻,育有女儿D。而A女士带着儿子C远赴澳洲,与当地的一位西人结婚,取得了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并育有一子E。儿子C在中国国内时,与父亲B感情一直很好。多年不见父亲,甚是想念。于是,想通过“付费父母移民”的方式,为父亲B申请澳洲永居签证。

我们成功做到了这一点,通过A女士担保,成功为B先生,也就是A女士的前夫、C的亲身父亲B及继母一家获得了澳洲“付费父母移民”签证。这里边的核心就是:B先生是儿子C的父亲,而B先生在中国后面的婚姻中,只育有一个女儿D,这样,B先生就符合“家庭平衡测试”,而C小于18岁, 所以,C只能寻找澳洲的亲友进行代位担保。这样C的母亲A,B的前妻,就是最佳人选。于是,就出现了“前妻担保前夫”的案子。

案例2:

同样,在第二个“现任妻子担保前任妻子”的案例中,现任的妻子A与前任妻子所生的孩子B在澳洲一起生活。B小于18岁,但希望担保其亲生母亲来澳洲团聚。其亲生母亲自从上一段婚姻结束后,至今未婚。于是,在B父亲的说服下,B的继母A就代位担保B的亲生母亲申请“付费父母移民”签证。这样,就出现了“现任妻子担保前任妻子”的情况。

合理但不合法

案例3:

A先生持163签证,在澳洲辛苦打拼了两年,总算熬到了头,可以申请892州政府担保的永居签证了,结果遭到无情拒签。原来,在计算在澳洲经营不少于2年的时间段里,A先生把在购买便利店生意之前近4个月的时间,计入到里边。A先生振振有词地例举了在购买便利店生意之前,他是如何在澳洲找生意、开拓生意机会及进行市场宣传的,但是,无法提供那段时间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创造利润的证据、更无法提供那4个月时间段ATO的“商业运作表(BAS)”。A先生辩驳说,初来乍道,不知道要提交这些东西,只是知道要积极从事生意活动。

但是,澳洲是一个讲法律的国家,移民官表示:“尽管A先生所说的很有可能是事实,也相信A先生有真实的意愿开展生意活动,但是,无法接受他的解释:即A先生不知道有这样的要求。”(it was not persuaded by his explanation ABC Pty Ltd did not prepar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BAS for those activities because he was unaware of the requirements to do so)。因此,申请人A先生,无论再怎么样辩解,摆出的理由再怎么合理,最终,无论是在移民局、AAT及巡回法院上诉,他的案子均以落败而告终。

以上3个案例分别列举了“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关系,所以,面对移民这样复杂的问题,申请人一定要三思而行,谋定而后动,不能想当然,以自己的感受与理解代替法律。正所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如同后面这个案子中的A先生,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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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Xion(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

供稿:老托运通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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