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海外供应商售予澳洲消费者的电子产品要申请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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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网讯)互联网时代中最为普及的是电子产品的买卖。以往盗版普及,产权不明,任何游戏音乐都可以在网上找到盗版,而这些在如今变得越来越困难。电子产品的买卖一旦完善,产权意识提高,税务方面也会变得细致入微。2017年7月1日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时间节点,对非澳洲税务人士而言,电子产品的供应与销售开始变得痛苦。

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商品服务税(GST)的适用范围延伸到非澳洲本地企业提供的电子产品与其它服务。根据新的法律规定,非澳洲本地企业或生意向澳洲消费者出售服务或电子产品,只要年度营业额超过$75,000,一律要注册GST,并向澳洲税务局上报缴纳GST。电子产品包括直播或下载的电影、音乐、APP软件、游戏和电子书(ebook)等等。

2016年2月10日,2016年税收与退休金法律修正案被正式递交至议会。在一系列的修正决策中,有一项显得格外瞩目:GST将适用于非本地居民向澳洲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与电子产品中。

这项提交的新法案对某些定义作了延伸。由于澳洲税务居民或供应商与澳洲消费者之间涉及到的供应服务在GST法律中已有涵盖,所以此次法案将定义延伸到了非澳洲税务居民向澳洲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或电子产品中。而澳洲消费者(Australian Customer)的宏观定义是未注册GST的澳洲居民。对此相反的是,澳洲企业向非税务居民供应服务或电子产品,这笔费用属于GST-free,因此不用加收GST。

同时,ATO为按规定要注册GST的非税务居民供应商提供了两种上报与缴纳GST的方式,一是使用现有的GST注册系统,而另一种方式,便是使用ATO专门为非税务居民供应商准备的全新GST简化系统。

全新GST简化系统将通过安全的电子化模式,并使得非税务居民的生意人士注册、上报并缴纳GST的过程变得更加快捷。非税务居民使用该系统注册GST时,身份核实的需求将将至低等级,而且GST简化系统不需要非税务居民的ABN,因此他们也不能使用AUSkey。

而在这些修正案中,尚未提及非税务居民向澳洲企业用以海外的电子产品的GST事项;也就是说,如果非澳洲税务居民身份的供应方向澳洲企业提供隐形产品(服务或电子产品),而该企业将隐型产品用在海外的话,则不涉及GST的问题。

尾言:其实就电子产品的GST而言,受影响较大的倒还不是供应商,而是电子平台的操作方。我们都知道,不管是音乐、电影还是游戏,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都通过电子平台(如Youtube)展现在大众的眼前。作为操作一方,这些平台控制着电子产品与服务的最为关键的部分,这些部分包括产品的运输(比如通过youtube将视频、音乐等展示给大家)与收费条例等等。将GST的义务转嫁给操作方能够使税务执行费用达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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