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海外供應商售予澳洲消費者的電子產品要申請GST

地產 • 投資

(澳洲生活網訊)互聯網時代中最為普及的是電子產品的買賣。以往盜版普及,產權不明,任何遊戲音樂都可以在網上找到盜版,而這些在如今變得越來越困難。電子產品的買賣一旦完善,產權意識提高,稅務方面也會變得細緻入微。2017年7月1日是一個有著特殊意義的時間節點,對非澳洲稅務人士而言,電子產品的供應與銷售開始變得痛苦。

自2017年7月1日開始,商品服務稅(GST)的適用範圍延伸到非澳洲本地企業提供的電子產品與其它服務。根據新的法律規定,非澳洲本地企業或生意向澳洲消費者出售服務或電子產品,只要年度營業額超過$75,000,一律要註冊GST,並向澳洲稅務局上報繳納GST。電子產品包括直播或下載的電影、音樂、APP軟體、遊戲和電子書(ebook)等等。

2016年2月10日,2016年稅收與退休金法律修正案被正式遞交至議會。在一系列的修正決策中,有一項顯得格外矚目:GST將適用於非本地居民向澳洲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與電子產品中。

這項提交的新法案對某些定義作了延伸。由於澳洲稅務居民或供應商與澳洲消費者之間涉及到的供應服務在GST法律中已有涵蓋,所以此次法案將定義延伸到了非澳洲稅務居民向澳洲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電子產品中。而澳洲消費者(Australian Customer)的宏觀定義是未註冊GST的澳洲居民。對此相反的是,澳洲企業向非稅務居民供應服務或電子產品,這筆費用屬於GST-free,因此不用加收GST。

同時,ATO為按規定要註冊GST的非稅務居民供應商提供了兩種上報與繳納GST的方式,一是使用現有的GST註冊系統,而另一種方式,便是使用ATO專門為非稅務居民供應商準備的全新GST簡化系統。

全新GST簡化系統將通過安全的電子化模式,並使得非稅務居民的生意人士註冊、上報並繳納GST的過程變得更加快捷。非稅務居民使用該系統註冊GST時,身份核實的需求將將至低等級,而且GST簡化系統不需要非稅務居民的ABN,因此他們也不能使用AUSkey。

而在這些修正案中,尚未提及非稅務居民向澳洲企業用以海外的電子產品的GST事項;也就是說,如果非澳洲稅務居民身份的供應方向澳洲企業提供隱形產品(服務或電子產品),而該企業將隱型產品用在海外的話,則不涉及GST的問題。

尾言:其實就電子產品的GST而言,受影響較大的倒還不是供應商,而是電子平台的操作方。我們都知道,不管是音樂、電影還是遊戲,在當今的互聯網時代中都通過電子平台(如Youtube)展現在大眾的眼前。作為操作一方,這些平台控制著電子產品與服務的最為關鍵的部分,這些部分包括產品的運輸(比如通過youtube將視頻、音樂等展示給大家)與收費條例等等。將GST的義務轉嫁給操作方能夠使稅務執行費用達到最小化。

輕輕鬆鬆聯繫我們:

Eastwood Office:Suite 408/160 Rowe Street, Eastwood, NSW, 2122

電話:(02)9874 8996

City Office:Suite 203/309 Pit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電話:(02)9212 3255

郵箱:[email protected]

展開評論
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