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买卖(4):合同价格中的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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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

GST, 是Goods and Services Tax 的缩写,就是指在澳洲,当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国家向个人所征收的消费税。目前,澳洲的GST价格标准是该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格的10%。

对于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且每年营业额超过$75,000的澳洲法律实体, 即个人或公司,必须成为替代国家征集GST的单位, 同时,该单位也可从所征集到的GST中,抵消部分该单位在生意活动中所支付的GST。

生意买卖,是一个法律实体把一个生意、即一个商品,卖给另一个法律实体。如果买方和卖方都是为国家收集GST的单位,且买方在买下这个生意后要持续经营,比如张三把他的餐馆以$40万澳元卖给了李四,那么,在这个生意买卖中,GST是这样流通的:

  1. 因为张三需要代国家向李四征收GST,所以,张三征收李四合同价格的10%作为GST, 即$4万(=$40万 ×10%), 也就是说,包含GST 在内,总共合同价格为$44万;
  2. 成交后,张三向国家上交该GST:$4万;
  3. 李四在经营该生意后,向该餐馆的消费者征收GST, 如当年收了GST $10 万;
  4. 因为李四作为国家的GST收集者,有权利从他所收集到的GST中,抵消他做生意所支出的GST,所以,李四可以只上报 $6万(= $10万 – $6万)给国家;
  5. 因此,国家并没有因为张三征收了李四的GST而增加税收,反而使程序复杂化。

针对以上情况,澳洲规定,如果买卖双方都是GST的收集者,且买方在生意成交后持续经营,则买卖双方可以在不征收GST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即张三把该生意以$40万的价格卖给李四,而不需要向李四征收另外10%的GST $4万, 这种情况称 Going Concern。

为做到 Going Concern, 在生意买卖合同条款中,卖方要确保买方是登记 GST的法律实体,且成交后买方要持续经营;若买方中止经营,买方有责任向国家补偿所欠GST。对买方来讲,要确保在成交时,已注册GST, 且要持续经营,否则,需要向国家补偿合同价格的10%作为GST。

(未完,待续)

 

 

 

供稿:澳洲王刚律师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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