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的「結婚」和「離婚」手續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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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訊)

(接上期)

【離婚篇】

澳大利亞在各州首府和主要市鎮郡設立了專門的家庭法院(Family Court)來處理與離婚有關的法律糾紛。

1.無過錯離婚:

《澳大利亞1975家庭法》規定,申請人離婚,無需證明自己或者對方有過錯,即無過錯離婚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造成婚姻破裂且無法挽回的唯一理由是,有夫妻雙方分居12個月的證明。

2.如果你有孩子,父母的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家庭法案強調了父母的責任,法案認為,在孩子滿18歲之前,父母雙方均應該承擔照顧和撫養孩子的責任;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法案做出了包括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育孩子的安排。

3.孩子的最大利益:

當做出涉及到孩子的決定時,法院必須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來判決。法院應當考慮以下幾點來決定什麼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1)孩子和父母雙方的關係;

(2)孩子的要求和可能影響到父母承擔孩子提出要求的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齡);

(3)和父母一方或其他孩子分離而對孩子產生的影響;

(4)應當考慮只由父母一方撫養的實際困難和孩子的花費;

(5)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能力;

(6)孩子的年齡、性別以及文化背景,包括任何要維持土著和托雷斯海峽島嶼文化的需要;

(7)保護孩子避免任何由虐待和暴力引起的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

(8)父母對孩子的態度和對自己撫養責任的態度;

(9)家庭中的任何暴力;

(10)法院的判決是否會引起進一步的申請;

(11)任何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4.離婚糾紛中的財產處理:

家庭法院解決財務糾紛的基本原則基於以下幾點:

(1)計算出你的所得和你所欠的債務,包括你的資產、債務以及它們的價值;

(2)考慮對婚姻直接或間接的財務投入(比如工資收入);

(3)考慮間接的財務投入(比如禮物和從家庭所得的遺產);

(4)考慮對婚姻的非財務投入(比如對孩子的照顧和家務的分擔);

(5)其他因素(比如結婚期間的生活標準和婚姻持續的時間);

(6)未來的需要,法庭應考慮年齡和健康狀況;

(7)未來的能力,包括財務來源、照顧孩子和收入的能力、正在和將要支付的孩子的撫養費用、目前正和你同居者的經濟狀況、需要撫養家庭中其他人的任何法律責任。

5.離婚糾紛中的和解:

家庭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在於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而不是由法庭聽審,然後作出判決。這也是澳大利亞法官認為最恰當的處理方式。

6.強制性和解勸導:

如果原被告結婚時間不足兩年,必須接受家庭法院的強制性和解勸導;原被告應該在法庭諮詢的幫助下,考慮重新和好的可能性。結婚時間已經超過兩年,而且沒有財產爭議的案件不須經過和解,可以直接進入法院庭審;沒有監護權和繼承權的案件也可以直接進入庭審。

(完)

來源:aowei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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