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擔保中,申請人職位提名階段要滿足什麼要求?

移民 • 法律

(澳洲生活網訊)導語:無論是申請457僱主擔保簽證(臨居),直接申請186僱主擔保(永居),直接申請187偏遠地區僱主擔保(永居),或者從457轉186或者187獲得PR,在申請過程中都無法避免的是,要向移民局陳述申請人職位的具體工作,是否全職以及職位的持續時間。那麼移民法在規定申請人職位時有什麼要求呢?今天,Austop就向大家介紹一個關於這個職位要求的真實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這個案例是Bharaj Construction Pty Ltd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or [2016]FCCA 902.

本案例的移民法依據

讓我們先來看看移民法(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對於申請457,或者457轉186或187的職位提名職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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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出處: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REG 5.19)

根據上述截圖可以看到,移民法對於這些簽證提名職位的要求是兩年的,而且是全職的。

我們再來看看移民法的5.19條款,對於直接申請186或者187簽證中的職位提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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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出處: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REG 5.19)

移民法對於這些簽證的要求也是必須全職( full-time ), 而且此工作是至少持續兩年的( for at least 2 years ).

案例背:Bharaj公司擔保印度籍木工,被移民局拒簽

一所經營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的公司Bharaj Construction Pty. Ltd.想擔保一個印度籍的木工到公司任職木匠。這所公司位於澳洲新南威爾士的中北部海岸,屬於澳洲的偏遠地區。Bharaj公司擔保這個印度籍木工的意圖是,該木工可以將公司計劃建成的房產中的木門以及其他木具做成印度風格,來招攬印度顧客,從而令房產銷量上升。

Bharaj公司按照移民法(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要求,在向移民局申請該職位提名的文檔中寫明,Bharaj公司會僱傭這個印度籍員工至少兩年,職位是全職木匠,還清楚說明了僱傭這個木匠是與公司發展相符的。

該公司在材料準備上提供證據說明,在印度風格房產建成之前,公司擔保的這個木匠會從事與其他房屋項目木匠相關的工作,例如樓板模板,建設框架,細木工和其他木工工作。因為這個木匠會從事其他房屋項目,所以,這個木匠可能會作為勞動合同工在木工承包商下工作一段時間。

儘管Bharaj公司擔保這個職位的理由充分,也說明了這個職位的工作內容等,但移民局拒批了這個簽證。理由是:移民局認為Bharaj公司目前不需要有償僱傭能夠製造印度風格的木匠,因為這個公司還沒開始建造這些帶有印度風格的房產。

Bharaj公司不滿拒簽結果,向法庭提出重審要求,法庭堅持原判

Bharaj公司不滿移民局的審批結果,向法庭(Tribunal)提出請求,要求法庭重新審視這個簽證以及移民局的規定。但法庭堅持移民局的判斷,認為移民局的審批結果沒有錯。

法庭判決的理由如下:

  1. 既然印度風格的房產尚未建成,就未有聘這個印度籍木工的需要。
  2. 在印度風格的房產建成之前,印度籍木工在這所公司中的工作完全可以由當地的木工完成,也無需僱傭這個印度籍木工。
  3. 即使印度風格的房產建成後,每年需要印度籍木工裝飾的房子只有10到15間。這麼少工作量根本不需要兩年的全職木工來完成,也就是說,該公司根本不需要聘用印度籍木工來全職工作兩年。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法庭判決,認為法庭犯了「司法性錯誤」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重審了法庭(Tribunal)的判決,認為法庭在判決過程中出現了「司法錯誤(jurisdictional error)」,也就是說法庭判決的理由是錯誤的。

法院認為,這個案件的核心問題是:

  1. 這個公司擔保的這個木匠職位是不是至少兩年的全職工作;
  2. 以及分配給這個木匠的相關工作量是否有兩年之多。

而不是法庭所認為:該公司是否有持續兩年,只能由這個印度籍木工方可完成的(也就是製造印度風格的木具)工作量。

法院對本案的結論是:不僅法庭所關注的只能由印度籍木工完成工作量是否為期兩年與本案無關,而且印度籍木工在該公司任職期間完成的工作能否由澳洲當地的木匠完成也是與本案無關。

法院最終決議,法庭這次沒有適當地執行其司法權而犯下了「司法錯誤」。因為法庭沒有將判決的重心放在該提名職位是否有為期兩年的木工相關工作量,也沒有進行調查來決定該工作量是否足夠。

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說明的是,在457,186或者187職位提名中,能否獲批的關鍵在於:

  1. 該職位是否持續兩年且為全職;
  2. 擔保僱主能否證明這個職位有足夠的,相關的工作量,而不是只能由「特殊技能」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這個案例為例,印度籍木工的職位提名能否通過,關鍵在於Bharaj公司能否提供這個印度木工兩年的木工工作量,而不僅僅是「印度風格」的木工工作量。)

在申請人職位提名階段,文書準備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申請457,186以及187簽證時,要找專業的移民專家和律師來幫您把關,這樣子,從簽證材料準備,簽證獲批,甚至要求法庭複議的時候,您都會得到專業的協助。

供稿:Au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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