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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澳洲配偶移民簽證新條款

(澳洲生活網)

最新的移民局政策指南提到,未擁有有效簽證、並且逾期居留於澳洲的申請者在境內申請配偶簽證820/801類,有可能不能採用移民條款里提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澳洲境內申請配偶移民簽證。

以下三類不能採用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的境內簽證申請者:

  1. 沒有遵守前一個簽證條例者,或
  2. 故意操縱事實,從而產生「令人信服的理由」,或
  3. 可以離開澳洲,並申請境外配偶簽證者

在過去,如果您沒有持有有效簽證,並且自從您上次進入澳大利亞所持簽證已被拒絕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簽證不是配偶簽證,和/或簽證不是基於品格問題被拒,您還是有可能可以在澳大利亞做出有效的820/801配偶簽證申請,移民法允許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人士,得到考慮獲准澳大利亞配偶簽證。

澳洲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況通常會被認作是「令人信服的理由」:兩人有長期的配偶關係(視為至少兩年);及/或此關係中有澳洲籍的子女。但在移民條例沒有硬性規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慮有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被認為是移民官按個別情況而定。

另外,申請配偶簽證時也需注意以下幾點:

配偶簽證擔保的時間限制:

擔保人一生只能擔保或被擔保兩次。並且,原有擔保人若再離婚或分居,必須有5年的等待期,來遞交新的配偶擔保申請。如果任何人被以配偶簽證擔保來澳大利亞,則需在之前的配偶簽證通過後的5年後,才能遞交新的配偶擔保申請。也就是說,原擔保人和成功申請人都有5年等待期,才能擔保下一個新的配偶。

配偶簽證擔保承諾的新定義:

配偶簽證不需要有經濟擔保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申請配偶簽證的擔保人卻一定要能滿足其擔保承諾。作為一個符合條件的配偶簽證擔保者,擔保人必須能證明其有財政能力來支持其生活在澳大利亞的配偶。欲證明擔保人有財政能力來支持其配偶,證明如下:

*在澳大利亞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由僱傭證明和退稅單來證明);或

*具有自有或租賃房屋,來為配偶提供住宿;

*如果擔保人已退休,那麼其需證明:其有足夠的退休金和合適的住所來支持其配偶,或其具有足夠的存款來支持配偶;

移民局會以以下方式檢查配偶關係是否屬實:

澳洲移民局對配偶申請的審批和控制都很嚴格。在海外遞交的申請,大多數都會被電話調查。在澳洲境內遞交的申請,也會有移民官上門調查的情況,以確定申請人和配偶是否是真實的關係。因此,申請人要確保及時更新地址。很多學生覺得,申請比較簡單,但是由於材料準備不足及沒有經驗,即使是真正的配偶也有可能被拒簽。所以,在準備材料的時候,需要仔細全面,做好電話調查和上門突訪的準備。

 

 

供稿: 澳華教育集團

責任編輯:凈心

圖片:網路

電話:02 9212 4681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2月14日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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