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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要產生律師費。通常是輸方付贏方的律師費。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申請,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對部公堂,目的是為了防止原告在輸了的情況下,無錢賠付被告的律師費。
如果原告在無錢的情況下,明知訴訟成功的可能性小,卻惡意起訴被告,試圖在失敗的情況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負大量的律師費用,這樣則對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慮被告的申請,在一些情況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錢來做為抵押,才能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這個申請,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幣大約1萬到7萬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這些錢來,該起訴會被擱置下來,直到原告滿足條件。
當被告提出這個申請,法庭要考慮下面這些因素:
這種機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惡意訴訟。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經濟力量處於弱勢、卻正義的一方產生被動。但如果運用該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經濟緊張、無錢做為抵押,在下面情況下:
被告的申請,可被法庭駁回。
供稿:王剛律師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7年1月16日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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