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 2017年個人報稅審計要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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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VL TAX稅務小講堂又和大家見面啦!在上一期的小講堂中,我們和大家分享了ATO在2017年稅務改革中對個人報稅審計方面的些許變化。其中我們還特別提到了資深稅務會計師V姐給我們傳達的最新精神:多關注澳洲法院的最新判例。所以在這一期的小講堂裡面,我們將為您帶來滿滿的乾貨,一起繼續深入學習一下近幾年澳洲關於個人報稅的一些法庭判例,通過具體的案例讓大家在實際報稅操作中能夠更加遊刃有餘!

我們要講的第一個案例就是在2016年非常著名的稅務案例: Thambiannan v FCT. 首先先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判例的具體內容:我們的主角,印度哥Thambiannan在2013年財政年自己年末的個人退稅表中申請了大約6,200 刀的差旅費抵扣,結果嘛,當然是很不幸被ATO的官老爺們盯上了?? ATO的審計師們直接一個電話打到了印度哥的老闆那裡,問有沒有在今年派遣印度哥外出。結果老闆很傻很天真的向ATO表明,2013財政年中公司並沒有任何官方事項需要印度哥出差?於是TO決定取消掉一切關於印度哥在差旅費中申報的抵扣項。而我們很有骨氣的印度哥,很不滿自己的各類工作相關差旅費開支完全不被ATO認可而需要額外支出一筆稅費,還因為虛構開支被ATO罰了一大筆錢,於是憤怒的與ATO對簿公堂!在法庭中,印度哥聲稱自己在2013財政年曾去印度出差了大約25天時間,幫助自己所在的澳洲公司印度分部開展業務和提供技術支持,所以相關的開支應該是能被抵扣的。然而! ATO的審計師們又忙活了起來,開始調查起了印度哥去印度的目的。在調查的過程中,審計師們希望印度哥提供自己出差時老闆發的差旅津貼,結果印度哥扭扭捏捏的表示,因為相關部門的經理離職了所以沒法讓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最後稅局又抽調了印度哥的工資單,上面顯示印度哥在2013年6月在印度哥出差的時候使用了公司的帶薪年假!可憐的印度哥最後在各種證據面前被法院判決支付稅款和罰金?…

在第一個案例中我們重點關注了「差旅費」在抵扣時候的注意事項,而接下來我們要為大家獻上的第二案例Bhatti V FCT,則是重點關注了另外兩個方面:「個人教育支出」與「家庭辦公相關費用」。

那麼首先,我們還是先來看一看這個案例的具體內容。作為第二個案例的女主角,我們的Bhatti會計姐從06年到12年一直擔任某公司的高級財務會計,在12年下半年因為 要撫養自己的兩個孩子而辭職。會計姐在12和13財政年的個人報稅上分別申報了與CPA會計考試相關費用,還有關於備考時的其他開支,比如她買了一個iPad用於複習以及去上輔導課的時候乘車的費用。與此同時,會計姐還在「家庭辦公相關費用」中把自己房屋租金(以及水電煤氣等相關開支)的30%進行了申報,原因是在2013財政年的時候,公司要求她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需要在家辦公。當然,超額申報的結果自然是又被ATO精明的審計師們盯上啦! (待續)

 

供稿:Business Group 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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