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與其中的風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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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婚姻出現問題,你很有可能需要面對分配婚姻財產的問題。很多時候,婚姻的雙方需要通過法庭訴訟的手段處理財產分配,可如果你有一份財產協議,你就有機會免去所有法庭訴訟的所帶來的焦慮和風險。在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專欄中,我們會分兩期,分別為大家介紹財產協議的定義,其目的和工作原理,以及簽署財產協議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所擁有的風險和問題。

什麼是財產協議

財產協議(FinancialAgreement)是根據澳大利亞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所制定的、針對婚姻雙方的財產分配所做的一種特殊的協議。財產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雙方的財產需要如何分配。換句話說,財產協議的用處就在於,如果婚姻雙方提前訂立了合法的財產協議,那麼一旦雙方的感情破裂,只要財產協議里涉及到的財產,雙方就需要按照協議的條款進行分配,而無需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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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協議主要來說,又分為三個類別:

  1. 婚前的財產協議;
  2. 婚中(分居前)的財產協議;
  3. 分居後或離婚後的財產協議。

針對這幾個類別的協議,婚前財產協議,很簡單,指的是雙方在結婚前所訂立的協議;婚中(分居前)的協議,指的是雙方在婚姻的過程中所訂立的協議;分居後或婚後的協議,指的是雙方感情破裂導致分居或是離婚之後所簽訂的協議。

除了通過法律註冊成立的婚姻,在澳大利亞事實婚姻(DeFacto Relationship)的雙方同樣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和婚姻類似,雙方可以在同居前或事實婚姻成立前訂立協議,同居(事實婚姻)過程中訂立協議,或是在分手分居後(事實婚姻結束後)訂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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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財產協議

根據家庭法第90G條和90UJ條的要求,在訂立財產協議的過程中,雙方需要滿足以下幾點條件:

  1. 協議由雙方簽署;
  2. 雙方在簽署協議前,各自接受了獨自的法律意見。法律意見包括協議條款對於各自權利的影響,以及簽署協議對於雙方是否有利;
  3. 雙方在簽署協議前,雙方律師給各自客戶提供了書面的聲明,確認自己已經給客戶提供了相關法律意見;
  4. 雙方律師給客戶的聲明,也同時提供給了協議的另外一方。

綜合以上幾點,訂立一份合法協議的前提條件,就是雙方能夠就協議的內容達成一致。若雙方無法同意協議的內容,則沒有訂立協議的基礎。在雙方同意協議內容的基礎上,雙方需要各自諮詢獨立的律師,接受獨立的法律意見,直至簽署協議。換句話說,如果雙方私下訂立了一份協議,就算雙方簽名同意,可是並沒有律師的參與,類似的協議是無法生效的。此外,在法律中,雖然沒有明確要求協議由律師起草,可鑒於協議內容的複雜程度,我們一般建議客戶通過律師起草協議,以確保協議內容的準確性。

下周,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的李亘律師將為大家分享《協議的內容和實施》以及《訂立協議的問題和風險》兩部分內容。

(未完,待續)

 

 

供稿: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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