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晨律師法律專欄】 有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保釋申請

前言:

楊晨律師是維州唯一一位說中文的刑事律師,更是Paul Vale律師事務所——這家已享譽業界40年的刑事律師事務所的老闆。該事務所主理強姦、毒品走私、毆打、欺詐、交通及謀殺等全類別刑事案件,各位律師每日進出維州初、中、高級各類法庭參加刑事聽證會、進行保釋申請和上訴、應對澳洲政府機構提起的訴訟等。從本期起,我們會陸續刊登楊晨律師撰寫的系列文章,向大家普及澳洲的法律知識。

【楊晨律師法律專欄】

四、有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保釋申請

案件

有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保釋申請

案情簡述

我們的客戶被控有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1958年犯罪法第318條)。

這是一項不可接受的風險保釋申請——(1977年保釋法第4(1)條)。

最高判決

3級監禁(最多20年)或3級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

判決結果

准許保釋並釋放

案件背景

我們的客戶是一名卡車司機。事發當天,他正在開車送貨。他是一名有責任心的司機,從未惹過任何招致警方的麻煩。由於他是分包商,因此他所開卡車不為他所有,且由車主維護。我們的客戶總會向車主報告卡車的任何缺陷,以便立即修理。事發當天,正常行駛一段時間後,我們的客戶在轉向一條主要的高速公路前接近一組交通燈。交通燈變紅,我們的客戶開始剎車。我們的客戶突然注意到所有的剎車系統都沒有響應。在意識到車輛停不下來之後,我們的客戶最後試圖通過反覆鳴笛來提醒前方靜止的摩托車騎手。不幸的是,碰撞無法避免,摩托車騎手不幸身亡。經過徹底的調查,顯示事故中並未涉及酒精、毒品和超速。

對客戶指控的唯一依據是他應該知道卡車的剎車是有故障的。

保釋申請

警方聲稱在事故發生後,我們的客戶表現出自殺傾向,因此他對公眾安全是一個無法接受的風險。此外,由於我們的客戶不是永久居民,警方指控他有不可接受的棄保潛逃離開維州的風險。

我們的客戶在被捕後的14天內遞交了保釋申請。在保釋申請期間,我們通過讓其伴侶提供其在墨爾本有長期居住地址的證據,反駁了警方聲稱的不可接受的風險。我們能夠進一步提供證據,表明我們客戶如果被允許保釋,他的精神健康問題可以得到治療。我們還能夠證明,在我們客戶的拘留期間,他沒有接受到任何治療。

我們的客戶被允許保釋並釋放。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信息,請聯繫我們獲取幫助。

免責聲明:請注意,上述材料並不等同於確切的法律建議。若您對類似上述主題存在更多疑問,請聯繫楊晨律師進行面對面的免費諮詢。

編譯:Jean

楊晨律師事務所 Paul Val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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